为化解我县国有土地上因历史遗留原因导致不动产“登记难”的问题,促进国有土地资源管理依法依规、节约集约、合理利用,结合我县实际,我局起草了《青川县化解国有土地上因历史遗留问题导致不动产“登记难”的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征求意见时间
2024年9月18日至10月18日。
二、提出意见的方式
1.信函方式:将书面意见邮寄至青川县自然资源局开发利用与所有者权益股(邮政编码:628100),并请在信封上注明“《青川县化解国有土地上因历史遗留问题导致不动产“登记难”的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字样。
2.电邮方式: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建议发至695591767@qq.com。
特此公告。
	
附件:《青川县化解国有土地上因历史遗留问题导致不动产“登记难”的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青川县自然资源局
2024年9月18日
	
附件
	
青川县化解国有土地上因历史遗留问题导致
不动产“登记难”的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落实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促进国有土地资源管理依法依规、节约集约、合理利用,化解我县国有土地上因历史遗留原因导致不动产“登记难”的问题,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坚持依法依规,节约集约利用。相关手续办理须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自然资源部关于加快解决不动产登记若干历史遗留问题的通知》《四川省自然资源厅等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快化解因历史遗留问题导致不动产“登记难”的指导意见〉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规定,不得逾越法律红线和政策底线违法违规办理,涉及违法用地问题的须严格依法处理。
第三条坚持分类施策,分步实施办理。应充分考虑不同历史时期的实际情况和区域差异,在确保客观公正和延续性前提下,最大限度减少国有土地上因历史遗留原因导致办理不动产登记的难度和时间成本,积极稳妥有序化解相关遗留问题。
	
第二章 实施条件
第四条本办法仅适用于化解我县国有土地上住宅用地或住宅兼容商业用地因历史遗留原因导致办证难的问题,不包括国有土地上工业、商业等其他用途的历史遗留问题。
第五条住房所占土地性质为国有建设用地,四至边界清楚,住房归属、土地权属及来源无争议或经公示后无异议。
第六条住房及所占土地无经济法律纠纷、无抵押、查封等情形,无违法用地、违反规划等问题,或相关问题已经相关行业主管部门依法处置且不存在其他无法办理不动产登记的法律和政策障碍。
第七条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的住房应符合《青川县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符合相应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各类用地政策。
	
第三章 适用范围
第八条本办法适用范围(主要根据土地权属来源分类):
(一)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在本县境内的房改房、单位集资房等公有住房,单位以公有住房安置本单位职工、单位依法公开处置公有住房或经政府批准(或同意)处置单位公有住房,住房未损毁或灭失且符合现行行业要求能正常使用,但未办理不动产登记的。
(二)原白龙湖库区进入场镇,利用国有建设用地安置库区移民自建住房,住房已建成且符合现行行业要求能正常使用,但未办理不动产登记的。
(三)全县高山移民或易地扶贫搬迁户,经政府批准(或同意)在国有建设用地上自建住房,住房已建成且符合现行行业要求能正常使用,但未办理不动产登记的。
(四)因2008年“5·12”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项目用地拆迁,利用国有建设用地安置被拆迁对象自建住房,住房已建成且符合现行行业要求能正常使用,但未办理不动产登记的。
(五)2008年“5·12”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期间,住房因地震损毁,经政府批准(或同意)原址(或异地)重建、参与联建的住房,住房已建成且符合现行行业要求能正常使用,但未办理不动产登记的。
(六)因2008年“5·12”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项目建设影响,经政府(或政府派驻各类工作组)同意利用国有建设用地建房,住房已建成且符合现行行业要求能正常使用,但未办理不动产登记的。
(七)在已登记土地使用权(或已办理房产证和不动产权证)的国有建设用地上拆旧建新、改变土地用途或增加容积率的自建住房(本办法实施之日前已建成)。
(八)自建住房需办理土地使用权划拨转出让的。
(九)本办法实施之前,在住房建设过程中,超占国有建设用地,经认定符合现行国土空间规划或可采取相应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
(十)属于上述九种类型,原住房或土地发生继承、赠与、转让或多次转让且符合现行行业要求能正常使用,未办理不动产过户手续的。
	
第四章 办事指南
第九条办理要件资料:
(一)申请人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原件;
(二)房产测绘报告(须含住房及各用途分摊面积);
(三)土地勘测定界报告;
(四)土地权属来源证明文件(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或不动产登记证、居民建房许可证或县政府、属地乡镇政府批准(或同意)建房证明材料);
(五)规划核实意见书;
(六)地籍调查报告;
(七)住房质量安全鉴定报告或主管部门关于住房安全的认定意见;
(八)其他按要求需提供的资料。
第十条办理方式:
(一)属本办法第八条适用范围中类型(一)的
1.单位以公有住房安置本单位职工、公开处置公有住房或经政府批准(或同意)处置单位公有住房给本单位职工,符合现行行业要求能正常使用,但未办理不动产登记的。由申请人提供办理要件资料“(一)(二)(三)(四)(六)(七)”,同时提供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安置本单位职工(购房合同或协议)、单位公开处置住房或政府批准(或同意)文件等证明材料,报经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核后,属于住宅用地的,按划拨方式办理不动产登记;属于商业用地的,按评估价补缴土地出让价款后以出让方式办理不动产登记。若能提供土地出让价款缴款票据,按出让方式办理不动产登记。
2.单位公开处置公有住房或经政府批准(或同意)处置单位公有住房给非本单位职工,符合现行行业要求能正常使用,但未办理不动产登记的。由申请人提供办理要件资料“(一)(二)(三)(四)(六)(七)”,同时提供单位公开处置住房或政府批准(或同意)文件等证明材料,报经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核后,按评估价补缴土地出让价款后以出让方式办理不动产登记。
(二)属本办法第八条适用范围中类型(二)的
由申请人持全部办理要件资料(无办理要件资料(四)的,须提供白龙湖库区移民安置相关证明材料),报经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核后,属于住宅用地的,以划拨方式办理不动产登记;属于商业用地的,按评估价补缴土地出让价款后以出让方式办理不动产登记。
(三)属本办法第八条适用范围中类型(三)的
由申请人持全部办理要件资料(无办理要件资料(四)的,须提供高山移民或易地扶贫搬迁户安置相关证明材料),报经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核后,属于住宅用地的,以划拨方式办理不动产登记;属于商业用地的,按评估价补缴土地出让价款后以出让方式办理不动产登记。
(四)属本办法第八条适用范围中类型(四)的
由申请人持全部办理要件资料(无办理要件资料(四)的,须提供拆迁、安置协议及落实规划相关证明材料),报经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核后,属于住宅用地的,以划拨方式办理不动产登记(拆迁前土地性质为出让土地,且未对土地进行补偿的,按出让方式办理,多占部分要以评估价补差价价);属于商业用地的,按评估价补缴土地出让价款后以出让方式办理不动产登记。
(五)属本办法第八条适用范围中类型(五)的
由申请人持全部办理要件资料报经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核后,属于原址(或异地)重建的,住宅用地以划拨方式办理不动产登记(原土地性质为出让的以出让方式办理不动产登记,多占部分要以评估价补差价);商业用地按评估价补缴土地出让价款后以出让方式办理不动产登记。属于参与联建的,住宅用地有明确土地来源的以划拨方式办理不动产登记(原土地性质为出让的以出让方式办理不动产登记,多占部分要以基准地价补差价),无明确土地来源的按评估价补缴土地出让价款后以出让方式办理不动产登记;商业用地按评估价补缴土地出让价款后以出让方式办理不动产登记。
(六)属于第八条适用范围中类型(六)的
由申请人持全部办理要件资料(无办理要件资料(四)的,须提供因2008年“5.12”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项目建设影响,政府(或政府派驻各类工作组)同意利用国有土地建房相关证明材料),报经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核后,属于住宅用地的,以划拨方式办理不动产登记;属于商业用地的,按评估价补缴土地出让价款后以出让方式办理不动产登记。若涉及新供地的,需报请县德赢VWIN批准供地方案后进行供地。
(七)属本办法第八条适用范围中类型(七)的
1.住房于2012年12月31日前建成的,由申请人持全部办理要件资料报经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核后,属于拆旧建新的,住宅用地按照原土地性质和面积办理不动产登记;商业用地按评估价补缴土地出让价款后以出让方式办理不动产登记。属于改变土地用途或增加容积率的,按评估价补缴土地出让价款后,以出让方式办理不动产变更登记。
2.住房于2013年1月1日至本办法实施之日前建成的,若已办理规划审批手续,则按照前款办理方式办理不动产登记;若未办理规划审批手续,需经主管部门处罚后再按前款办理方式办理不动产登记。
3.住房于本办法实施之日后建设的,均需严格按照程序报批同意后,再办理不动产登记。
(八)属本办法第八条适用范围中类型(八)的
自建住房房产证、土地证齐全的,由申请人提供房产证和土地证,按本办法第十一条相关标准补缴土地出让价款后以出让方式办理不动产登记;自建房无房产、土地证书的,由申请人持全部办理要件资料,报经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核后,按本办法第十一条相关标准补缴土地出让价款后以出让方式办理不动产登记。
(九)属本办法第八条适用范围中类型(九)的
超占部分经认定符合现行国土空间规划或可采取相应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经主管部门处罚后,由申请人持全部办理要件资料报经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核,并按评估价补缴土地出让价款后以出让方式办理不动产登记。
(十)属本办法第八条适用范围中类型(十)的
申请人持办理要件资料(一)(二)(三)(四)(六)(七),同时提供住房或土地发生继承、赠与、转让或多次转让的证明材料报经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核后,按本办法第十一条相关标准补缴土地出让价款,由住房所有权人和受让人按不动产登记相关规定办理不动产过户,并以出让方式办理不动产登记。
若在不动产登记过程中涉及需缴纳契税等税费的,按照现行规定办理。
第十一条土地出让价款缴纳标准
(一)经济适用房
补缴土地出让价款=标定地价(基准地价×容积率修正系数)×分摊土地面积×50%
本办法第八条适用范围类型(一)中公有住房(本单位职工安置所有)、类型(五)中联建住房(有合法土地来源)补缴土地出让价款比照此标准执行。
若为成套住宅、无宗地独立土地使用权的住房,补缴土地出让价款时不核算容积率修正系数。
(二)拆迁安置房
住宅用地:补缴土地出让价款=标定地价(基准地价×容积率修正系数)×分摊土地面积×50%
商业用地:补缴土地出让价款=评估价
本办法第八条适用范围类型(二)(三)(四)中库区移民、高山移民、易地扶贫搬迁户安置自建住房和拆迁安置自建住房补缴土地出让价款比照此标准执行。
(三)其他类型住房(指本办法第八条适用范围类型(一)中公有住房(非本单位职工安置所有)、类型(五)中原址或异地重建、联建住房(无明确土地来源)、类型(六)(七)(八)(九)(十))
补缴土地出让价款=评估价
第十二条不动产登记年限
以划拨方式办理不动产登记的,不设定土地使用年限。以出让方式办理不动产登记的,土地出让年期从同一宗地上的第一套住房上市交易转出让之日起计算,以此确定出让土地使用权截止日期,此后其他各套住房上市时,其土地出让年期相应缩短,以使同一宗地的出让土地使用权保持相同的截止日期。
	
第五章 遗留问题清理
第十三条各乡镇德赢VWIN、县级各相关部门和国有企事业单位需按照本办法适用范围,有针对性地清理本辖区、本单位内涉及的相关登记需求,形成不动产登记遗留问题清理台账,对符合本办法实施条件及适用范围的住户,积极引导其办理不动产登记。
第十四条对于符合本办法适用范围,但由于时间久远或单位撤销、灭失等原因,缺少或无法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导致其暂时无法办理不动产登记的,各乡镇德赢VWIN、县级各相关部门和国有企事业单位要按照实际情况对存在的问题进行详细统计,并对本单位经手修建、转让、安置、分配的相关住房积极清理,依法依规为有需要办理手续的乡镇或住户补办相关证明材料提供便利。
	
第六章 保障措施
第十五条加强组织领导和信息反馈。各乡镇德赢VWIN、县级各相关部门和国有企事业单位要高度重视历史遗留问题化解,积极推动构建“政府主导、部门联动、群众参与”的工作机制,防止违法违规行为发生,根据“缺什么补什么、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明确责任主体和任务清单,加快推进。及时反馈本办法实施过程中遇到的实际困难和矛盾问题,便于根据实际情况及时修改调整。
第十六条强化政策宣传和审批监管。各乡镇德赢VWIN、县级各相关部门和国有企事业单位要根据掌握的现有情况,依法依规引导宣传,杜绝逾越法律红线和政策底线的行为。要加强相关证明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审查,防止“借机搭车,浑水摸鱼”等情况发生,确保国有土地资产不流失,促进依法履职,加强审批动态监管,源头上避免出现新的遗留问题。
第十七条减轻申请人负担,监管中介服务。本办法所列的房产测绘、土地勘测定界、住房质量安全鉴定(或住房质量安全认定)等所需的中介服务,由其对应的主管部门多方询价谈判,以最低成本统一选定中介服务单位,有利于减轻申请人负担。主管部门须加强中介服务行为监管和成果审查备案,便于办理不动产登记时使用。相关中介服务费用由申请人自行承担。
第十八条加大监督执纪。各级纪检监察部门,要对本辖区内符合本办法适用范围的不动产登记办理实施动态检查,防止徇私舞弊,滥用职权违规办理或补办审批手续等情况发生,对造成国有土地资产流失的违法违纪行为的相关责任人员依法依规严肃追责问责。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九条在执行本办法过程中,若遇较为复杂或重大的情况,须报县土地及矿产资源管理委员会议定的情况:
(一)住宅用地补缴土地出让价款金额大于15万元;
(二)商业用地补缴土地出让价款金额大于20万元;
(三)商业兼容住宅用地补缴土地出让价款金额大于30万元;
(四)建筑层数5层以上;
(五)其他需要集体决策的重大事项;
(六)本办法内容之外的其他情形。
以上六种情况待报县德赢VWIN土地及矿产资源管理委员会审议并报县德赢VWIN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2024年 月 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