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省、市、县有关国资国企管理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参与拟订国有资产管理办法,拟订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起草规章制度草案。
(二)按照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探索提出科学、规范的经营性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意见建议,运用市场机制,提高经营效益,确保经营性资产的保值增值;协助推进国有企业改革重组和现代企业制度建设,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推动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的战略性调整。
(三)协助有关部门建立和完善经营性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指标体系,拟订考核标准并组织实施;研究拟订经营性国有资产经营管理的规章制度和实施办法;负责经营性国有资产的具体经营管理工作。
(四)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协助做好县国资局监管企业负责人的任免、考核,并根据其经营业绩拟订奖惩方案;协助建立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选人、用人机制,完善经营者激励和约束制度。
(五)承担国有企业及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性国有资产产权界定、清产核资、资产评估、资产处置等相关的事务性工作。
(六)负责全县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性国有资产及资产收益的收取、解缴和资产的经营管理,实现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
(七)负责经营性国有资产清理、核实、登记、性质界定及档案管理的具体事务工作,确保国有资产运行安全、完善、高效;负责经营性国有资产处置的具体事务工作;协助做好经济实体的经营权招标及经济实体的整合重组工作。
(八)拟订国有资本预算和执行方案。
(九)协调中央、省、市和外地在青川国有企业改革发展中与地方相关的事宜。
(十)负责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应急管理、生态环境保护等工作。
(十一)完成县委、县政府及县财政局(县国资局)交办的其他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