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宣传、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省、市关于自然保护地、风景名胜区、水库湖泊保护与发展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以及县委、县政府有关的决策部署。
(二)根据《广元市白龙湖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和《广元市白龙湖亭子湖保护条例》,拟订青川县白龙湖风景名胜区的发展规划、资源保护、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按照有关规定设置和管理景区界标;统筹白龙湖风景名胜区内的旅游相关公共设施的管理和维护。
(三)根据《四川省风景名胜区建设管理办法》和《广元市风景名胜区管理办法》制定和实施青川县白龙湖风景名胜区的各项规章制度,承担风景名胜区的各项保护与发展职能。
(四)负责白龙湖风景名胜区的科教宣传和保护工作,配合相关部门对白龙湖风景名胜区资源进行调查登记、监测并建立档案、设置保护标志;负责景区内生态资源、人文景观和珍稀、稀有资源的保护与发展工作。
(五)承担编制、储备、开发旅游项目和景区打造工作,开展旅游项目招商引资和宣传营销工作;负责对景区文化旅游资源进行普查,负责旅游数据统计上报工作,指导景区内旅游经营活动。
(六)负责统筹协调木鱼镇、观音店乡、骑马乡、沙州镇、姚渡镇等5个乡镇的旅游业发展,组织协调有关部门指导5个乡镇辖区内的旅游资源开发、旅游项目规划建设、旅游安全、旅游应急救援、旅游环境综合治理工作;配合县文化旅游和体育局指导5个乡镇辖区内涉旅项目的招商引资及项目实施工作,并对5个乡镇辖区内旅游设施和旅游服务功能配套提出改进意见;配合县文化旅游和体育局指导5个乡镇辖区内依法成立旅游行业组织,协助开展旅游从业人员职业道德教育和业务培训;参与指导片区旅游营销工作。
(七)负责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应急管理、环境卫生整治、从业人员技能培训等工作。
(八)负责景区综合巡查工作,巡查景区建设项目和环境保护,对巡查发现破坏水资源、采伐和毁坏护岸林、排放污水废水、损坏各类景观等违法行为,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按有关规定协助有关部门开展行政执法工作。
(九)负责白龙湖风景名胜区水域防污保洁工作。
(十)完成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