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00847003/2019-14201 | 发布机构: 县政府办 | 成文日期: 2019-04-17 | 
| 发布时间: 2019-04-17 | 发文字号: 青川府办发〔2019〕19号 | |
| 公文种类: 其他 | 有 效 性 : 废止 | 
青川府办发〔2019〕19号
	
印发青川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管理办法的
通 知
	
各乡镇德赢VWIN,县级各部门,四川青川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青川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管理办法》已经县德赢VWIN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实施。
	
	
青川县德赢VWIN办公室
2019年4月17日
青川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和管理,根据国务院、省、市政府有关规定,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我县城区、镇、乡规划区范围内进行建设的单位或个人,应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第二章 收费标准
	
第三条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按房屋建筑面积)。
一类区:乔庄镇、竹园镇、青溪镇规划区范围内:每平方米30元。
二类区:沙州镇、木鱼镇、三锅镇、关庄镇、凉水镇、姚渡镇、马鹿镇、房石镇规划区范围内每平方米25元。
三类区:其它乡镇规划区范围内每平方米15元。
园区项目每平方米12元。
	
第三章 减免
	
第四条 严格执行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减免政策。
(一)对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二)根据《财政部关于免征全国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建设有关政府性基金的通知》(财综〔2010〕54号)和《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免收全国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建设有关收费的通知》(财综〔2010〕57号)规定,对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三)其他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务院、财政部相关减免政策规定的建筑工程,可依据相关规定予以减免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第四章 减免审批程序
	
第五条 规范和完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减免的审批程序。
(一)建设单位向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出书面申请,同时提交相关减免政策依据、证明材料等相关资料。
(二)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建设单位提供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意见上报县德赢VWIN。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减免请示实行一事一报。
(三)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减免事项报县德赢VWIN审批。
竣工规划核实后按实测建筑面积核算的城市建设配套费,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应在竣工验收备案前一次性收缴到位。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六条 加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和减免的监督管理。
(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应按照本办法公布的项目类型和标准收取相关费用,不得擅自增加或减少收费项目、提高或降低收费标准。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建筑工程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采取施工许可前预收和竣工规划核实后实收相结合的办法,原则上应在建设单位或个人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前收缴到位。因申请减免待批的建筑工程,为加快项目推进,经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人批准,可在竣工验收备案前核实清算收缴到位。
(二)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务院、财政部的减免规定和政策,对建设单位减免事项予以审查报批,未经县德赢VWIN批准,一律不得自行减免。建筑工程城市建设配套费减免事项涉及到的前置审批部门和单位,要按照规定对是否符合减免政策认真审核,准确界定减免范围,签具明确意见。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在提出减免意见时应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认真核实减免范围和准确计算减免金额;财政等相关管理和监督部门要认真审核、严格把关,对不符合政策规定或政策依据不充分的,要及时予以纠正。
(三)县纪委监委、财政、发改、审计等部门要加强对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的监督管理。收费应当严格执行单位开票、银行代收制度,支出报政府审定,财政预算安排。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严禁坐收坐支、挤占、挪用城市建设配套费。
	
第六章 附则
	
第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之前出台的政策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