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008471026/2019-08441 | 发布机构: 青溪镇 | 成文日期: 2019-06-21 |
| 发布时间: 2019-06-21 | 发文字号: | |
| 公文种类: 其他 | 有 效 性 : 有效 |
青溪府发〔2019〕44号
青川县青溪镇德赢VWIN
关于印发《青溪镇市容市貌规范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村(社区),镇属单位,机关各站、办、所、中心:
经研究决定,现将《青溪镇市容市貌规范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附:青溪镇店招店牌及户外广告设置申请表
青川县青溪镇德赢VWIN
2019年6月18日
青溪镇市容市貌规范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美化青溪镇容镇貌,提升旅游形象,切实改变场镇内店招店牌管理无序的现象,推进乡村振兴战略顺利实施,按照《广元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相关要求,结合本镇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青溪镇辖区集镇、古城内、阴平村、落衣沟村及周边规划区内。
第三条本办法依据《城市绿化条例》《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四川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广元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青溪镇总体规划》《青溪镇详细性规划》等法律法规制定。
第二章 店招店牌规范管理
第一条规范管理区域:集镇规划区及阴平村、落衣沟村。
第二条规范设置要求:新设置店招店牌应为赭底白(蓝)字,木质结构,规格大小应根据经营场所实际情况而定,由村建环卫中心现场核实并审批;统一附设在底层外檐外立面上,名称应与营业执照一致。严禁设置灯箱式店招店牌。
第三条公共区域店招店牌规范设置管理要求:严禁利用公共区域乱设广告牌;公共区域设立广告牌,应根据规划集中统一设置,设置之前应报所在辖区村(居)委会统一规划材质、风格,村建环卫中心核实审批后方可设置。
第四条设置申请审批程序:店招店牌申请审批应遵循辖区负责制原则,辖区村(居)委会应及时受理并现场踏勘,提出指导意见。申请设置广告牌的经营者应持广告牌设计图和辖区村(居)委会签署的意见到村建环卫中心填写《青溪镇店招店牌管理及户外广告设置申请表》,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审核签字,符合设置条件的,由村建环卫中心现场核定店招店牌设置位置后,业主方可制作安装。
第五条店招店牌使用管理:店招店牌所有者有义务对店招店牌管理维护。在设置店招店牌时,应避开易对过往行人造成人身威胁的位置。店招店牌所有者出现搬迁、退租、变更、停业等情况,应及时自行拆除原店招店牌,并到经营场所属地村(居)委会登记注销。
第六条处罚条款:违反本办法的,按照《四川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广元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中相关规定由城管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拆除。
第三章 住房建设及风貌管理
本章根据《青溪镇总体规划》《青溪镇详细性规划》制定。适用于青溪镇集镇、古城范围内、集镇周边规划区、阴平村、金桥村、落衣沟村等重点区域。
第一条建设标准
(一)楼层及风貌:阴平村(闫家坝等规划区内)严格执行青川县德赢VWIN《关于规范青溪镇阴平村民房规划建设管理有关问题的批复》(青川府函〔2013〕188号)规定,地面不得超过2层(一楼一底);古城内地面不得超过3层(二楼一底);集镇及周边建房地面不得超过5层(四楼一底);招商引资项目建设用地,按县级部门审批执行;金桥村按照控制性详规执行,不在规划区内的按照集镇及周边建房规定执行。
住房建设标准要符合川北民居风貌,即小青瓦、白粉墙、人字顶、木兰花窗、踢脚线、吊脚楼,人字顶前后檐口高度不超过1.2米。严禁建设平顶房和搭建彩钢,对集镇、古城内及周边建设房屋已经搭建彩钢的,鼓励居民自行拆除按照加层处理,建设人字顶盖小青瓦,古城内加层后层数不超过3层,古城外集镇规划区加层后层数不超过5层,阴平村(闫家坝)加层后层高不超过相应区域限定层高。
(二)占地标准:1—3人不超过90平方米;4人不超过120平方米;5人及以上不超过150平方米。
(三)保证金缴纳标准:根据《青溪镇2018年用地建房审批操作办法》青溪委发(162号)文件要求:风貌保证金按照1.5万元/户收取,层数保证金按照1万元/户收取,房屋按照要求封顶外墙装饰完工,验收合格后,退还保证金。
(四)建设时间要求:当年10月20日至次年4月20日止。
(五)木结构建设色彩标准:严格执行控制性规划仿古色彩标准,不得未经审批擅自更改颜色。
第二条处罚条款
违法建筑部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规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德赢VWIN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违规搭建彩钢参照上述处罚条例执行。
违法占用土地部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德赢VWIN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超过批准的数量占用土地,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第四章 绿化带管理
本章按照《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制定。为了营造舒适的生活环境,辖区内公共绿化区内禁止从事与绿化带管护无关的活动。绿化带管理按照谁的辖区谁负责的原则,要求落实专人做好日常管理。通过设置警示牌、宣传标语,常态化巡查、定期养护等手段加强对绿化带的管护,同时可通过招商引资项目对大型绿化带开发利用,严禁在绿化带内放养牲畜。一经发现屡劝不改的,将按照《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中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五章 占道经营管理
第一条规范占道经营目的:创建整洁、安全、畅通、和谐的道路通行环境,提升青溪旅游形象。
第二条规范占道经营范围:古城内、小北街及所有公路干线。
第三条责任主体:市场监督管理所、镇城管中队、东瓯社区、青溪社区、古城管理办。
第四条主要措施:市场监督管理所主要负责规范经营户的经营行为;镇城管中队主要负责道路上摊点清理与查处;东瓯社区、青溪社区、古城管理办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做好辖区内经营户的宣传教育,疏导工作,对积极主动配合工作的经营户给予表扬,在辖区内树立先进典型;对暴力抗法的经营户列入扫黑除恶治乱名单,依法予以打击。争取在短时间内见效果,长时间养成习惯,形成长效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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