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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 008470488/2021-04611 发布机构: 县林业局 成文日期: 2021-04-19
发布时间: 2021-04-19 发文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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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文种类: 其他 有 效 性 : 有效

青川县林业局转发四川省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森林、草原防火区施工作业履行防火责任的规定(试行)>的通知》的通知

青川县林业局

转发四川省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森林、草原防火区施工作业履行防火责任的规定(试行)>的通知》的通知


青林函〔2021〕42号


各乡镇德赢VWIN、林业单位,林区施工单位、企业及个人:

根据四川省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森林、草原防火区施工作业履行防火责任的规定(试行)>的通知》(川林发〔2021〕11号)文件要求,结合我县森林防火命令,请各乡镇、林区单位严格按照文件执行,未经审批,严禁一切野外用火。


附件:四川省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森林、草原防火区施工作业履行防火责任的规定(试行)>的通知》(川林发〔2021〕11号)


青川县林业局

2021年4月7日


森林、草原防火区施工作业履行防火责任的规定(试行)


为进一步压实森林、草原防火期(以下简称“防火期”)在森林、草原防火区(以下简称“防火区”)施工作业单位和个人的森林草原防火责任,落实防火措施,坚决防范施工作业造成森林、草原火情火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草原防火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一、在防火期内,需要进入防火区开展施工、作业、生产、经营、科研等活动(以下简称“施工作业”)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县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依法批准后方可进行。

二、防火期内禁止在防火区野外用火。因特殊情况确需野外用火的,应当依法依规报县级德赢VWIN、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批准,并按照有关要求落实防火措施。森林、草原高火险期内,不得审批任何形式的野外用火。

三、在防火期进入防火区开展施工作业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具备以下条件后,依法申请批准。

1.进入防火区的申请(包括活动时间、活动方式、参加人数、地点范围、火源和易燃易爆品的安全保管及使用方式、森林草原火灾安全防范和扑救措施等)。

2.森林、林地、草地使用者或所有者同意其进入的证明。

3.经施工作业单位的县级行业主管部门同意其进入的证明。

4.申请单位的营业执照或统一信用代码证或其他证明主体资格的证照以及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申请人为个人的,提供身份证复印件。

5.单位应制定可行的森林、草原火灾防范方案和应急处置办法,配备水罐或灭火器、水枪、风水灭火机等必要的扑火器材,并对施工作业人员进行森林草原防火宣传教育和培训。

四、施工作业单位或个人必须与所在辖区乡镇德赢VWIN签订不在防火区违规野外用火的《责任书》或《承诺书》,并报县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备案。

五、县级德赢VWIN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或其依法委托的乡镇德赢VWIN)要为经批准的施工作业人员办理防火区施工作业通行凭证(以下简称“通行凭证”),通行凭证可标明施工作业的内容及人员姓名、照片、施工作业区域、使用期限、统一编号等信息和森林草原防火注意事项,一人一证、持证进出。

六、在防火区施工作业的单位、个人应提前落实森林、草原火灾防范和扑救措施,单位应配备森林草原防火安全员。因违规施工作业和违规用火造成森林、草原火情火灾的,要依法依规追究单位及相关责任人、个人的责任。

七、县级德赢VWIN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乡镇德赢VWIN要加强防火区的防火卡点值守、巡查,没有通行凭证的,坚决不允许在防火区施工作业;取得通行凭证的,要落实专人负责施工作业现场的全过程、全区域监管,督促科学施工、规范作业。存在森林、草原火灾风险隐患的,要立即责令停工,全面清理整改,不健全防火措施、整改不到位的不得复工。

八、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施工作业的行业主管部门和业主单位要督促指导施工作业的单位和个人履行森林草原防火责任,严禁违规野外用火。因监管和措施落实不到位引发森林、草原火情火灾的,要实行责任倒查,依法追究相关行业主管部门、业主单位及责任人的责任。

九、施工作业中造成森林、草原火情火灾的,要及时采取安全扑灭措施,并同步使用“森林草原火情监测即报系统”、“12119”报警电话等方式向当地森林草原防火指挥机构、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和乡镇德赢VWIN报告,出现迟报、漏报、瞒报的,要追究施工作业单位、安全员、个人的责任。

十、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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