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徽

热点查询: 财政预决算 政府工作报告 优化营商环境 投资政策

当前位置:首页 ? 青川县德赢VWIN关于印发《青川县城规划区存量违法建设处置办法》的通知
索 引 号 : 00847003/2022-51911 发布机构: 县政府办 成文日期: 2022-09-27
发布时间: 2022-09-27 发文字号:

分享:

[ 字体: ]
公文种类: 其他 有 效 性 : 有效

青川县德赢VWIN关于印发《青川县城规划区存量违法建设处置办法》的通知

青川府发〔2022〕25号


青川县德赢VWIN

关于印发《青川县城规划区存量违法建设处置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德赢VWIN,县级有关部门,四川青川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青川县城规划区存量违法建设处置办法》已经十三届县委常委会第30次会议和十九届县德赢VWIN第1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青川县德赢VWIN

2022年9月20日


青川县城规划区存量违法建设处置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县土地管理和城乡建设秩序,全面清查处置“5.12”地震灾后重建以来县城规划区内各类违法建设行为,促进经济社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四川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县城规划区内地震灾后重建以来未经用地批准或规划许可,擅自新建、改建、扩建的建(构)筑物等违法建设进行全面清理,分类处置,消化存量,扼制新增,确保违法建设治理工作取得新的成效。

第三条  存量违法建设处置工作以分类方式进行,坚持以人为本、尊重历史、依法依规、分类处理的原则。

第四条  违反水利、交通运输、林业等法律、法规规定建设的建(构)筑物,由相应职能部门依照水利、交通运输、林业等方面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处置。


第二章  违法建设的认定

第五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违法建设:

(一)未经批准非法占用、买卖(转让)土地或者占用超过依法批准的建设用地进行建设的;

(二)在依法批准的建设用地上,未依法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新建、扩建、拆改建的;

(三)在依法批准的建设用地上,未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确定的建设位置、建筑高度、层次、面积等内容建设的;

(四)在依法批准的建设用地上,未依法取得临时用地许可或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建设的;

(五)在依法批准的建设用地上,违反临时用地许可或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规定的内容建设的;

(六)在依法批准的建设用地上,经批准建设的临时建筑物和临时用地使用期限届满,未按规定取得延期手续,其临时建筑物未拆除的;

(七)对符合《青川县城规划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建房暂行管理办法》条件的县城规划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未取得审批手续已经建成房屋的,由违法建设当事人主动申请县自然资源局核定其合法建设面积后,可仅按照超出核定面积的部分作为违法建设进行处置。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违法建设行为。


第三章  违法建设的处置

第六条  对以下情形之一的违法建设,依法实施拆除:

(一)未通过房屋安全鉴定,存在建筑安全隐患或影响相邻建筑的安全的;

(二)不能采取补办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措施消除对规划影响的。

第七条  对尚可采取补办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违法建设,采取以下方式处理:

(一)安全鉴定。由违法建设当事人自行委托有资质的鉴定机构进行鉴定后,主动向乔庄镇德赢VWIN或执法部门提供房屋安全鉴定证明。

(二)面积测绘。由县自然资源局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测绘单位进行测绘,并出具测绘报告,明确违法建筑面积及违法占用土地面积。

(三)建设工程造价评估。由青川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委托有资质的评估单位进行评估,出具评估报告,明确违法建筑物建设工程造价金额。

(四)行政处罚。由县综合行政执法局牵头,县住建局、县自然资源局、县农业农村局、乔庄镇等相关部门配合,责令违法建设当事人采取补办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措施进行改正,并予以行政处罚。

1.国有土地上的违法建设:

针对国有土地上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能够采取补交国有土地出让金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手续的,违法建设当事人按照规定补交土地出让金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手续后,由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对违法建设当事人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再由县自然资源局准予补办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相关建设审批手续;不能够采取补交国有土地出让金等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手续的,由县自然资源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依法予以拆除或没收。处没收的,违法建设当事人可按照建筑物资产评估价格予以回购;违法建设当事人不进行回购的,可依法予以拍卖或移交财政管理部门。

2.非国有土地上的违法建设:

(1)针对取得集体土地使用手续但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对违法建设当事人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再由县自然资源局准予补办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相关建设审批手续。

(2)针对未取得集体土地使用手续、也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能够采取措施补办集体土地使用手续的,违法建设当事人取得集体土地使用手续后,由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对违法建设当事人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再由县自然资源局准予补办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相关建设审批手续;能够变更土地性质并采取补交国有土地出让金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手续的,违法建设当事人按照规定补交土地出让金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手续后,由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对违法建设当事人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再由县自然资源局准予补办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相关建设审批手续;不能够采取措施补办集体或国有土地使用手续的,由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对违法建筑物予以拆除或没收。处没收的,违法建设当事人可按照建筑物资产评估价格予以回购;违法建设当事人不进行回购的,可依法予以拍卖或移交财政管理部门。

第八条  针对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在房屋楼顶建设的遮漏雨棚,建筑高度(以屋面最高处为准)在2米以下的,可暂予以保留;超出2米的由违法建设当事人主动整改至2米以下,拒不整改的由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法予以拆除。

第九条  违法建设当事人履行完毕行政处罚决定内容并按程序补办相关土地和规划许可手续后,可依法申请不动产登记,取得不动产权证书。

第十条  对违法建设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主动接受处罚的,可以从轻、减轻处罚。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一条  本办法所称的建设工程造价按照有违法建设情形的单项工程造价确定,其中房屋建筑工程按照单体建筑物工程造价确定。

第十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建筑物安全、房屋安全等认定,均由无利害关系,具有相应资质的建设工程设计或者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的单位进行鉴定;或由原独立空间建筑物设计单位、开发单位出具符合建筑物整体使用安全要求的证明。执法部门根据鉴定单位的鉴定意见进行认定。

第十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建设工程造价评估和建筑物资产评估价格,均由无利害关系,具有相应资质的第三方评估机构进行评估。执法部门根据评估机构的评估结果进行认定。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2年10月2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