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00847003/2024-59451 | 发布机构: 县政府办 | 成文日期: 2024-01-09 | 
| 发布时间: 2024-01-12 | 发文字号: | 
青川府办规〔2024〕1号
	
青川县德赢VWIN办公室
关于印发《青川县陆生野生动物致害补偿实施细则》的通知
	
	
《青川县陆生野生动物致害补偿实施细则》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青川县德赢VWIN办公室
2024年1月9日
	
青川县陆生野生动物致害补偿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因保护的陆生野生动物造成人身伤害、财产损失享有依法取得政府补偿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四川省陆生野生动物致害补偿办法》的规定,结合青川县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陆生野生动物是指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四川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国家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中的陆生野生动物(以下简称野生动物)。国家和省相关保护野生动物名录如有调整,以最新公布的名录为准。
结合我县实际,将已经从《国家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中剔除的野猪也列入其中。
第三条 在青川县行政区域内,因野生动物造成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申请政府补偿(以下简称补偿)的,适用本细则。
因人工养殖、经营、利用及运输的野生动物造成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由侵权责任主体负责赔偿,不适用本细则。
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 县德赢VWIN将野生动物致害补偿纳入保险范畴。
因野生动物致害造成的人身伤害、伤残补助、误工费、农作物、牲畜、经济林木、林下经济作物、特色种植和养殖、圈舍等其他财产损失,按本细则以野生动物致害保险赔付的方式予以补偿。其事故申报工作由受害人及相关村民向所在村(居)民委员会进行申报,村(居)民委员会向保险公司申报,调查核实与认定、补偿等按保险合同办理,乡(镇)德赢VWIN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第五条 野生动物致害保险投保费用由县财政局负责筹措。县林业局按程序采购一家保险机构,拟定保险条款、明确赔付范畴、细化赔付标准、简化理赔程序。野生动物致害补偿纳入国家政策性保险目录后,全额纳入政策性保险范畴。
在落实补偿时,应优先对野生动物造成的人身伤害进行补偿。鼓励企业、单位法人、农(牧)场主、林区群众自主参加野生动物致害商业险,减少损失。
第六条 县德赢VWIN负责全县野生动物致害补偿工作。县林业、财政、发改、公安、民政、人社、农业农村、卫生健康、保险公司等有关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野生动物致害补偿的相关工作。
乡(镇)德赢VWIN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野生动物致害防范教育、致害补偿政策的宣传,配合做好野生动物造成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的应急处置、救助、调查核实和补偿的相关工作。村(居)民委员会负责指导和协助受害人及相关利害关系人申报和办理保险补偿联络等相关工作。
第七条 在野生动物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下,采取适当措施造成野生动物损害的,依照法律规定不承担法律责任。对于正在危及公民生命安全的野生动物,有关部门(单位)和个人可根据现场情况,采取包括击毙在内的应急控制或紧急避险措施,并将处置情况及时上报当地乡(镇)德赢VWIN以及县林业主管部门。
第八条 因保护野生动物造成人身伤害、财产损失,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补偿:
(一)从事日常生活和生产的人员在采取了必要的防范措施或者依法履行保护野生动物义务的情况下,造成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二)对在依法承包、经营的土地上种植的农作物、经济林木和林下作物造成损毁的;
(三)对合法圈养的或在依法承包、经营的土地上饲养的牲畜家禽、特种养殖动物造成死亡的;
(四)对合法建设使用的房屋、圈舍等生产生活设施设备造成损毁的;
(五)为避免或减轻野生动物对公民人身安全威胁,采取应急控制或避险措施,造成财产损失的。
第九条 野生动物造成人身伤害、财产损失,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补偿:
(一)主动攻击、挑逗或者故意伤害野生动物的;
(二)从事非法狩猎等违法活动的;
(三)擅自进入自然保护地禁入区域,或者经批准进入后不遵守保护地相关管理规定的;
(四)在非依法承包、经营土地上种植的农作物、林木和林下作物造成损毁的;
(五)在非依法承包、经营的土地上饲养牲畜家禽、特种养殖动物的;
(六)现场核查不能认定为野生动物致害或者无法核定财产损失数额,且当事人不能提供有效证据的。
第十条 符合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情形的,补偿金额按照下列规定计算。
(一)造成人员身体伤害未丧失劳动能力的,补助实际医疗救治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因误工减少收入的补偿金额按照上年度全市职工日平均工资乘以误工时间计算,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有效证明确定。因误工减少收入和必要护理费的补偿金最高额为上年度全市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
(二)造成人员丧失部分劳动能力的,补助实际医疗救治费及一次性残疾补偿金。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工伤鉴定或专业机构伤残等级鉴定后,根据残疾等级按照上年度全市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的倍数进行补偿,五级补偿额为8倍,六级补偿额为7倍,七级补偿额为6倍,八级补偿额为5倍,九级补偿额为4倍,十级补偿额为3倍。
(三)造成人员丧失全部劳动能力的,补助实际医疗救治费及一次性残疾补偿金。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工伤鉴定或专业机构伤残等级鉴定后,根据残疾等级按照上年度全市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的倍数进行补偿,一级补偿额为12倍,二级补偿额为11倍,三级补偿额为10倍,四级补偿额为9倍。
(四)造成人员死亡的,补助实际医疗救治费、死亡补偿金以及丧葬费。死亡补偿金额为上年度全市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5倍。丧葬费的标准按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
(五)造成农作物、经济林木和林下作物损失的,损失部分按损害发生时当地市场平均价格计算,补偿全部损失的50%。
(六)造成家禽家畜和特种养殖动物死亡的,按损害发生时当地市场平均价格计算,补偿全部损失的50%。
(七)对合法建设使用的房屋、圈舍等生产生活设施设备造成损毁的,补偿修复或者重置金额的50%。
(八)为避免或减轻野生动物对公民人身安全威胁,采取应急控制或避险措施,造成财产损失的,按损害发生时当地市场平均价格的100%给予补偿。
(九)致害情形符合《工伤保险条例》《四川省工伤保险条例》等相关法规制度规定的,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工伤保险待遇按上述规定执行,不再享受政府其他同等性质的补偿。医疗救治费用符合医保支付政策的,纳入医保支付,不再享受政府补偿。
致害情形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四川省工伤保险条例》等相关法规制度规定的,由专业机构进行伤残等级鉴定后按上述标准进行补偿。
第十一条 野生动物造成公民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符合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受害人及相关人员应当保护现场并及时向保险公司报案,并收集受害受损照片、视频、人证、物证等证据以备核查,也可由属地乡(镇)德赢VWIN、村(社区)向保险公司申报。
第十二条 保险公司收到群众或村(社区)报案后,应及时出险核查野生动物致害损失情况,启动理赔程序。核查属实后,依据本办法第十条的规定,按保险理赔规程进行理赔、支付赔偿金。涉及人身伤害情况的,应协调医疗机构先行救治、救助。
受害人及相关人员应当在七日内报案及申报保险,超过报案及申报时间不予受理。
在保险核查、理赔过程中,损害数额较大、或争议较大的损害事项,保险公司应当邀请县林业主管部门、其他相关部门和属地乡(镇)德赢VWIN参加。
第十三条 公民因遭受野生动物伤害发生伤残的,可以依法申请伤残鉴定。鉴定后达到伤残标准的,保险公司按本办法第十条的相关条款支付残疾补偿金。
因遭受野生动物伤害造成部分或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符合工伤情形的,由人社部门、保险公司委托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参照工伤鉴定标准,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不符合工伤情形的,由受害人及家属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进行伤残等级鉴定。鉴定费用由委托人承担。
第十四条 野生动物致人重伤的,县卫生健康局应当协调县医疗机构对受害人实施紧急医疗救助。县医疗机构对受害人的救治采取先治疗后保险结算方式,不得因治疗费用问题拖延、推诿。县林业局督促保险机构及时解决治疗费用。因野生动物致受害人或其家庭成员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在保险理赔前,受害人或其家庭成员可以依规向县民政局申请临时救助。
第十五条 县级各部门、乡(镇)德赢VWIN、保险经办机构工作人员对涉及近亲属或者利害关系人的野生动物致害补偿应说明情况并主动回避。
第十六条 乡(镇)德赢VWIN应当根据本辖区内主要致害野生动物物种特点,结合区域、季节、人口分布及生产生活情况等因素,加大宣传,制定合理、必要的预防措施,如引导群众改变种植养殖结构、设置围栏、依法驱赶、生态移民等,以减轻野生动物危害。
第十七条 县级各部门及乡(镇)德赢VWIN工作人员在开展野生动物致害补偿工作中应当勤勉尽责,有弄虚作假、失职渎职、徇私舞弊、受贿索贿、串谋骗补等行为的,依规依纪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第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由县林业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细则自2024年1月1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