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00847003/2024-62361 | 发布机构: 县政府办 | 成文日期: 2024-03-18 | 
| 发布时间: 2024-04-01 | 发文字号: | |
| 公文种类: 其他 | 有 效 性 : 有效 | 
一、起草背景:因原《青川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管理办法》(青川府办发〔2019〕19号)已不能满足要求,为进一步规范我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和管理,结合我县实际,对《青川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
二、起草过程:2023年6月27日,县住建局召集相关单位专题研究《青川县基础设施配套费管理办法》,结合相关单位意见形成了《青川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管理办法(送审稿)》。10月19日,县政府分管领导再次召集相关单位专题研究《青川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管理办法(送审稿)》,通过召开专题会、合法性审查、公示公开等形式多次修改完善。11月报请县政府常务会议、县委常委会议审议通过。2024年3月17日正式印发。
三、缴费范围:凡在我县城区、镇、乡城镇开发边界(规划区)范围内进行建设的单位或个人,应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四、收费标准: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按房屋建筑面积)。
一类区:乔庄镇、竹园镇、青溪镇城镇开发边界(规划区)范围内:每平方米30元。
二类区:沙州镇、木鱼镇、三锅镇、关庄镇、凉水镇、姚渡镇、房石镇、乐安镇、建峰镇城镇开发边界(规划区)范围内每平方米25元。
三类区:蒿溪回族乡、大院回族乡、七佛乡、观音店乡、曲河乡、石坝乡、茶坝乡、骑马乡城镇开发边界(规划区)范围内每平方米15元。
四川青川经济开发区园区内项目每平方米12元。
五、减免类型:①廉租住房、经济适用房、棚户区改造、旧住宅整治、保障性租赁住房、公共租赁住房;②中小学(含幼儿园)“校舍安全工程”;③营利性(非营利性)医疗、养老机构建设项目;④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建设项目;⑤县城、镇、乡城镇开发边界(规划区)范围内农业户居民修建自建房;⑥县城、镇、乡城镇开发边界(规划区)范围外建设项目;⑦敬老院、福利院等民政部门办的社会福利设施用房;⑧其他符合法律法规和县德赢VWIN决定减免的建设工程。
六、审批程序:建设单位或个人向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出书面申请,同时提交相关减免或退费政策依据、工程规划许可证、审批表等相关证明材料,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相关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意见报请县德赢VWIN审批决定,实行一事一报。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减免或退费事项按以下程序报县德赢VWIN审批。①减免或退费金额5万元以下,报分管住房城乡建设副县长签批;②减免或退费金额5万元(含)至50万元(不含),报常务副县长和县长签批;③减免或退费金额50万元(含)以上,报县政府常务会议审定。
本办法自2024年4月17日起执行,由青川县德赢VWIN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