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00847003/2024-66791 | 发布机构: 县政府办 | 成文日期: 2024-11-22 | 
| 发布时间: 2024-11-22 | 发文字号: | |
| 公文种类: 其他 | 有 效 性 : 有效 | 
一、《通告》制定背景
青川县位于四川盆地北部,川陕甘结合部,幅员面积3216平方公里。辖12镇8乡(2个回族乡)178个行政村(社区),总人口25万。全县森林覆盖率74.01%,林地面积357万亩。县境内山峦起伏,水系清澈,生态环境良好,县内丰富的植物资源,适宜的气候条件,为野生动物提供了充足的食物来源和良好的栖息环境。青川县群众拥有较高的保护野生动物、保护生态环境的意识,并积极参与各种宣传保护活动。但仍有一些不法分子受利益驱使,利用拦网、兽夹、猎枪、电子诱捕器等工具和方法非法捕杀野生动物,破坏了我县的野生动物资源,损害了我县生态系统安全。
针对我县存在的乱捕滥猎情况,为有效打击非法猎捕野生动物的违法犯罪行为,为更好保护好我县野生动物资源,维护生态安全和生态平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实施办法》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我局起草制定了《青川县德赢VWIN关于严禁非法猎捕陆生野生动物的通告》,明确在全县范围内禁止非法猎捕陆生野生动物,使我县野生动物栖息地和繁衍得到有效保护,坚决遏制乱捕滥猎野生动物的势头,维护生态平衡,保护好我县的绿水青山,使我县野生动物繁衍生息地得到有效恢复。
二、《通告》重要内容解读
1.禁猎(捕)区的范围和对象是什么?
青川县区域范围内为禁猎(捕)区;
禁猎(捕)对象为禁止猎捕国家、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内的陆生野生动物;禁止猎捕国家和省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内的野生动物。
2.禁猎(捕)期是什么时候?
全年为禁猎(捕)期。本通告有效期5年,自2024年12月1日至2030年1月1日止。
3.禁猎(捕)期内,哪些野生动物是禁止猎捕的?
禁猎(捕)野生动物物种为3个名录内的野生动物:分别为《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四川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这三个名录涵盖我县绝大部分原生野生动物物种。
4.违反法律法规及本通告规定猎捕野生动物会受到何种处罚?
凡违反野生动物保护相关法律法规及本通告规定的,由野生动物保护行业主管部门及相关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予以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四十五条“在相关自然保护区域、禁猎(渔)区、禁猎(渔)期猎捕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未取得特许猎捕证、未按照特许猎捕证规定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猎捕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由县级以上德赢VWIN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海洋执法部门或者有关保护区域管理机构按照职责分工没收猎获物、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吊销特许猎捕证,并处猎获物价值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猎获物的,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六条 在相关自然保护区域、禁猎(渔)区、禁猎(渔)期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未取得狩猎证、未按照狩猎证规定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德赢VWIN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或者有关保护区域管理机构按照职责分工没收猎获物、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吊销狩猎证,并处猎获物价值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猎获物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非法狩猎罪】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5.遇到非法猎捕陆生野生动物的情况怎么办?
任何组织和个人有义务自觉遵守野生动物保护法律法规,对破坏陆生野生动物的一切违法行为,有权制止、举报或控告,有关部门应当及时依法处理。
举报电话:青川县公安局:0839-7201047
青川县林业局:0839-720269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