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00847003/2025-68751 | 发布机构: 县政府办 | 成文日期: 2025-01-16 | 
| 发布时间: 2025-01-20 | 发文字号: | 
青川府通〔2025〕1号
	
青川县德赢VWIN
关于规范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为保障社会公共安全,加强烟花爆竹燃放安全管理,营造和谐、安全、文明的社会氛围和生活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经研究决定,现将我县规范燃放烟花爆竹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燃放区域划定
(一)可燃放区域
县城区:银杏公园、人民公园、明欣广场、幸福万年长公园、万众广场、篮球公园、尚品广场、湾湾潭为烟花爆竹可燃放区域,除夕至正月初八全时段允许燃放,其他区域全年全时段禁止燃放。
其他地区:除禁止燃放区域及地点外,无特殊规定,全年全时段允许燃放。
(二)禁止燃放区域及地点
1.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单位。
2.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办公场所,军事禁区和军事管制区。
3.医院、教育、学校、敬老院、疗养院、幼儿园、托儿所、车站、科研机构和文物保护单位及木质结构房屋。
4.图书馆、档案馆、博物馆等公共文化设施。
5.水、电、燃气等能源动力设施,天然气管道、输变电等设施安全保护区内。
6.商场、集贸市场、影剧院等人员聚集公共场所。
7.建筑物公共走廊、楼道、屋顶、阳台、窗口等位置。
8.下水道、污水井盖、垃圾桶(箱)、化粪池等设施。
9.旅游景区、自然保护区、国家森林公园、山林、苗圃等重点防火区。
10.重污染天气Ⅲ级(黄色)及以上预警期间、预警区域内。
11.其他依法严禁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及地点。
二、监督管理
1.因重大庆典和节日确需举办焰火晚会或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须依法向公安机关申请取得焰火燃放许可后,按照焰火燃放安全规程、经许可的燃放作业方案和经许可的烟花爆竹的种类、规格、数量进行燃放作业。
2.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许可不得生产、经营、储存、运输烟花爆竹。
3.对违反本通告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由县公安、综合行政执法、应急管理、生态环境、市场监督管理等相关部门及属地乡镇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责令其停止燃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监督举报电话
青川县应急管理局:0839-7206097,青川县公安局:110,青川县综合行政执法局:0839-7204578,广元市青川生态环境局:0839-2360065,青川县市场监督管理局:0839-7202367。
四、本通告自2025年1与16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1月15日。原《青川县德赢VWIN关于县城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青川府通〔2023〕1号)同时废止。施行期间,如遇法律法规标准更新或上级有新的工作要求,按新规定执行。
	
	
青川县德赢VWIN
2025年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