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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青川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地址:青川县乔庄镇小南街
邮编:628100
电话:0839-7202765
传真:暂无
机关职能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关于住房和规划建设、城市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以及县委县政府有关决策部署,研究拟订全县住房保障、城乡规划、城市管理、工程建设、城市建设、村镇建设、建筑业、房屋装饰装修业、住宅与房地产业、勘察设计咨询业、市政公用事业和风景名胜事业的政策措施、发展战略、中长期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制订城市管理及行政执法行业制度和规范并组织实施;负责推进本系统、本部门依法行政工作,起草和审核有关规范性文件;会同有关部门监督管理城市行政事业性收费。

(二)承担推进住房制度改革、保障城镇中低收入家庭住房的责任。拟订全县住房及住房保障相关政策并指导实施,指导住房建设和住房制度改革;拟订廉租住房规划及政策,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国家、省、市、县有关保障性安居工程资金安排并监督组织实施;编制住房保障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监督实施。

(三)承担城乡规划监督管理的责任。指导全县城乡规划的编制、实施和管理工作,拟订城乡规划的政策和制度,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城镇体系规划,负责城市总体规划、城镇体系规划的审核报批和监督实施,承担全县历史文化名城的审查报批和保护监督工作;参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审核,指导城乡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

(四)组织实施工程建设实施阶段国家和省标准、全国统一定额和行业标准定额,指导监督各类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的实施和工程造价计价,组织发布工程造价信息。

(五)承担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监督管理房地产市场的责任。指导城镇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和开发利用工作,拟订房地产业的行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制定房地产开发、房屋权属管理、房屋租赁、房屋面积管理、危房鉴定、白蚁防治、房地产估价与经济管理、物业管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制度规定并监督执行。

(六)承担监督管理建筑市场、规范市场各方主体行为的责任。综合管理和指导全县建筑活动,拟订工程建设、建筑业及装饰装修业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改革方案、产业政策、制度规定并监督执行;组织实施房屋和市政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拟订建设工程施工、监理以及规范建筑市场各方主体行为的制度规定并监督执行;负责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拟订建筑工程质量、建筑安全生产和竣工验收备案的政策、制度规定并监督执行,组织或参与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七)承担监督管理勘察设计咨询市场秩序和勘察设计咨询质量的责任。拟订工程勘察设计咨询业的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改革方案、产业和技术政策、制度规定并组织实施;指导建设工程抗震设防工作,组织编制并实施房屋建筑和市政设施抗震技术地方规范和标准图集,组织开展城市建筑物抗震性能普查、鉴定加固和改造工作,指导村镇和农村建设抗震工作。

(八)承担指导城镇建设管理的责任。拟订城镇建设的政策、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城镇、企业厂区燃气管网监督管理,指导城镇燃气和垃圾处理等市政公用设施的建设管理、城镇市容环境综合整治、城建监察、城镇防汛排涝、城镇建设档案管理工作。

(九)承担规范和指导村镇建设的责任。指导村镇规划编制、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和危房改造,拟订村庄和小城镇建设政策并指导实施,指导小城镇和村庄人居生态环境的改善工作,指导和组织各类村镇建设试点工作,指导受灾村镇及国家大型重点建设项目地区村镇迁建、重建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

(十)组织拟订全县风景名胜区的发展规划、政策并指导实施,负责风景名胜区的保护、规划、建设和管理,指导风景区内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作;负责全县世界自然遗产申报,会同文物主管部门负责世界自然与文化遗产的申报以及历史文化名城(镇、村)的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指导城镇园林绿化工作。

(十一)承担推进建筑节能、城镇减排的责任。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建筑节能政策、规划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重大建筑节能项目,推进城镇减排;组织实施重点科技项目的研究开发及成果转化工作,承担推进墙体材料革新的责任;负责组织实施散装水泥的推广工作。

(十二)统筹协调、监督管理全县城市管理工作;负责县城区临时摊点的综合管理;负责路标路牌、报刊电话亭、公交站牌、非机动车停放点等市政设施设置的许可管理;负责户外广告和店招店牌的设置、宣传品张贴悬挂、挖掘城市道路、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许可管理;负责机动车辆清洗保洁(含修车、汽车美容)活动的监督管理;负责城市(镇)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并依法实施监督检查;参与市容环卫设施项目的规划、建设和项目审核、管理;参与城市新建、改扩建项目中市容环卫配套设施建设方案的审核,监督管理相关项目运营;监督管理生活垃圾、餐厨垃圾、建筑垃圾的收运处置及处置场地运营管理;会同有关部门监督管理医疗废物、工业垃圾、有毒有害垃圾处置;负责公共场所环境卫生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全县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和监督管理工作,指导乡镇城镇管理工作。

(十三)根据《四川省德赢VWIN关于在青川县开展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批复》(川府函〔2013〕34号),集中行使下列城市管理行政处罚权:

1.行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依法拆除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或者设施。

2.行使城市规划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部分行政处罚权。其范围是对以下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权: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城市雕塑、户外广告、店招、店牌、店面、霓虹灯、标语牌、橱窗、宣传栏、地名牌和路牌等违反有关规定和未经批准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的行为。

3.行使城市绿化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4.行使市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5.行使环境保护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部分行政处罚权,其范围是对以下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权:社会生活噪声污染和建筑施工噪声污染,建筑施工扬尘污染,向大气排放有毒有害气体和烟尘,饮食服务业油烟污染,在公共场所烧烤食品、散烧原煤、焚烧杂物,在城市建成区内不按规定排放生活污水,向城区河道、水面倾倒工业废渣、城市垃圾和其他废弃物,未采取防燃、防尘措施在人口集中地区存放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砂石、灰土等物料,不按规定倾倒、堆放、贮存、清运、处置城市生活垃圾,未按规定随意堆放、倾倒工业固体废物或者随意丢弃、倾倒畜禽饲养、屠宰加工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物,施工单位不及时清运、处置建筑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垃圾以及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固体废物,拒绝环境噪声现场检查或者在被检查时弄虚作假的行为。

6.行使工商行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无固定经营场所的无照商贩的行政处罚权。

7.行使公安交通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侵占城市道路行为的行政处罚权。

8.行使食品安全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城市内无证饮食摊点的行政处罚权。

9.履行县政府根据城市发展需要相对集中并报经省政府批准的城市管理领域的其他行政处罚权。

(十四)承担全县测绘管理职责。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测绘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综合管理和指导全县测绘工作,负责测绘法制建设和宣传工作。

(十五)制定住房和规划建设、城市管理行业人才培养、教育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城乡规划建设和住房行业科技人才队伍建设、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和执业资格管理工作;指导监督住房和规划建设、城市管理行业协会、学会工作,开展有关的国际交流与合作,制定行业的科技发展规划和技术经济政策。

(十六)管理城乡规划建设住房行业的对外经济技术合作,指导企事业单位开拓县内外建筑市场和房地产市场,组织协调住房和建设企业开展对外工程承包、建筑劳务合作;指导和协调全县建设系统的招商引资工作。

(十七)承担县政府公布的有关行政审批事项。

(十八)承办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