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负责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县有关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医疗救助、长期护理保险等医疗保障政策制度。
(二)负责拟订全县医疗保障规范性文件、医疗保障事业发展规划、政策和标准,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七)贯彻执行上级药品、医用耗材的招标采购政策并监督实施。负责全县药品、医用耗材招标采购平台建设,组织实施大病保险招标准入和 业务指导。
(八)推进医疗保障基金支付方式改革,拟订全县定点医药机构协议和支付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负责全县医疗保障定点机构管理和考核工作。
(九)建立健全医疗保障信用评价体系和信息披露制度。推进协议服务机构标准化建设,建立协议服务机构准入和退出机制。监督管理纳入医保范围内的医疗服务行为和医疗费用,依法查处医疗保障领域违法违规行为。
(十)负责全县医疗保障经办管理、公共服务体系建设。贯彻执行异地就医管理和费用结算政策。建立健全医疗保障关系转移接续制度。监督管理全县医保经办服务工作。开展医疗保障领域对外合作交流。
(十一)负责推进实施全县医疗保障信息化建设,组织开展医疗保障大数据管理和应用。
(十二)负责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生态环境保护、审批服务便民化等工作。
(十三)完成县委和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四)职能转变。完善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和大病保险制度,不断提高医疗保障水平,建立健全覆盖全民、城乡统筹的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确保医保资金合理使用、安全可控,推进医疗、医保、医药“三医联动”改革,更好保障人民群众就医需求、减轻医药费用负担。
(十五)有关职责分工。县卫生健康局、县医疗保障局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部门在医疗、医保、医药等方面加强制度、政策衔接,建立沟通协商机制,协同推进改革,提高医疗资源使用效率和医疗保障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