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00847003/2024-62301 | 发布机构: 县政府办 | 成文日期: 2024-03-17 | 
| 发布时间: 2024-04-01 | 发文字号: | 
青川府办规〔2024〕2号
	
青川县德赢VWIN办公室
关于印发《青川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德赢VWIN,县级相关部门,四川青川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青川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常务会审定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青川县德赢VWIN办公室
2024年3月17日
	
青川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和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税收等优惠政策相关事项的通知》(国发〔2015〕25号)《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管理的通知》(财税〔2015〕30号)《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建设委员会关于四川省建设管理行政事业性收费规定的通知》(川价字非〔1992〕107号)《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财政厅关于贯彻〈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全面整顿住房建设收费取消部分收费项目的通知〉的通知》(川价费〔2001〕157号)《广元市德赢VWIN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建筑工程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管理的意见》(广府发〔2023〕5号),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我县城区、镇、乡城镇开发边界(规划区)范围内进行建设的单位或个人,应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第二章 收费标准
第三条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按房屋建筑面积)。
一类区:乔庄镇、竹园镇、青溪镇城镇开发边界(规划区)范围内:每平方米30元。
二类区:沙州镇、木鱼镇、三锅镇、关庄镇、凉水镇、姚渡镇、房石镇、乐安镇、建峰镇城镇开发边界(规划区)范围内每平方米25元。
三类区:蒿溪回族乡、大院回族乡、七佛乡、观音店乡、曲河乡、石坝乡、茶坝乡、骑马乡城镇开发边界(规划区)范围内每平方米15元。
四川青川经济开发区园区内项目每平方米12元。
	
第三章 减 免
第四条 严格执行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减免政策。
(一)根据《财政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若干意见的通知》(财综〔2007〕53号)对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棚户区改造、旧住宅区整治以及由政府规划并享受优惠政策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公共租赁住房,一律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二)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建立中小学校舍安全保障长效机制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3〕103号)规定,对中小学(含幼儿园)“校舍建设项目”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三)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等10部委《关于加快推进健康与养老服务工程建设的通知》(发改投资〔2014〕2091号)要求,对非营利性医疗、养老机构建设免予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对营利性医疗、养老机构建设减半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四)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展改革委、民政部、商务部、卫生健康委关于养老、托育、家政等社区家庭服务业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76号),公告自2019年6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用于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的建设项目,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五)根据《广元市德赢VWIN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建筑工程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管理的意见》(广府发〔2023〕5号)文件精神,在县城区、镇、乡城镇开发边界(规划区)范围内的农业户居民修建自用住房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六)根据《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建设委员会关于四川省建设管理行政事业性收费规定的通知》(川价字非〔1992〕107号)附件四《四川省城市建设配套费收费管理办法》文件精神,敬老院、福利院等民政部门办的社会福利设施用房和公益性残疾人服务设施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七)其他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务院、财政部相关减免政策规定的建筑工程,可依据相关规定予以减免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第四章 减免退费审批程序
第五条 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减免及退费的审批程序。
(一)建设单位或个人向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出书面申请,同时提交相关减免或退费政策依据、工程规划许可证、审批表等相关证明资料。
(二)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建设单位或个人提供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意见上报县德赢VWIN审批决定,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减免或退费请示实行一事一报。
(三)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减免或退费事项按以下程序报县德赢VWIN审批。
1、减免或退费金额在5万元以下的,由相关行业部门对建设单位或个人递交的资料进行审查,报县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核,按程序报分管住房和城乡建设的副县长签批。
2、减免或退费金额在5万元(含)至50万元(不含)的,由相关行业部门对建设单位或个人递交的资料进行审查,报县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核,按程序报常务副县长和县长签批。
3、减免或退费金额在50万元(含)以上的,由相关行业部门对建设单位或个人递交的资料进行审查,报县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核,按程序报县政府常务会议审定。
(四)经县政府批准减免的建筑工程,竣工规划核实实测建筑面积如超过规划许可审批的建筑面积,该部分减免事项按以下程序办理:
1、超面积部分应缴费金额在5万元以下的,由县自然资源部门对竣工工程审查后,报县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核,并按程序报分管住房和城乡建设的副县长签批。
2、超面积部分应缴费金额在5万元(含)至50万元(不含)的,由县自然资源部门对竣工工程审查后,报县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核,并按程序报常务副县长和县长签批。
3、超面积部分应缴费金额在50万元(含)以上的,由县自然资源部门对竣工工程审查后,报县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核,并按程序报县政府常务会议审定。
(五)竣工规划核实后按实测建筑面积核算的城市建设配套费需要补缴的,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应在竣工验收备案前一次性收缴到位。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六条 加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和减免的监督管理。
(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应按照本办法公布的项目类型和标准收取相关费用,不得擅自增加或减少收费项目、提高或降低收费标准。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建筑工程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应当采取施工许可时预收和竣工规划核实后实收相结合的办法,原则上应在建设单位或个人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时收缴到位。因申请减免待批的建筑工程,为加快项目推进,经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主要负责人批准后,可在竣工验收备案前核实清算收缴到位。
(二)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务院、财政部的减免规定和政策,对建设单位减免事项予以审查报批,未经县德赢VWIN批准,一律不得自行减免。建筑工程城市建设配套费减免事项涉及到的前置审批部门和单位,应按照规定对是否符合减免政策认真审核,准确界定减免范围,签具明确意见。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在提出减免意见时应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认真核实减免范围和准确计算减免金额;财政等相关管理和监督部门要认真审核、严格把关,对不符合政策规定或政策依据不充分的,要及时予以纠正。
(三)县财政、发改、审计等部门要加强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监督管理。收费应当严格执行单位开票、银行代收制度,支出报政府审定,财政预算安排。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严禁坐收坐支、挤占、挪用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第六章 附 则
第七条 本办法由青川县德赢VWIN负责解释,自2024年4月17日执行,有效期5年,执行期间,上级政策发生变化的,按新政策执行。《青川县德赢VWIN办公室印发青川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管理办法的通知》(青川府办发〔2019〕19号)同时废止。
	
附件:1.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减(免)收审批表
2.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退费审批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