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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 008470488/2024-10231 发布机构: 县林业局 成文日期: 2024-11-20
发布时间: 2024-11-26 发文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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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文种类: 其他 有 效 性 : 有效

青川县德赢VWIN关于禁止非法猎捕陆生野生动物的通告

青川府通〔2024〕2号


为切实加强陆生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维护生物多样性和生态平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实施办法》(2023年9月修订)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等法律法规,决定在全县禁止非法猎捕陆生野生动物,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猎(捕)区:青川县域范围内均为禁猎(捕)区。

二、禁猎(捕)期:自2024年12月1日至2030年1月1日。

三、禁猎(捕)对象:禁止猎(捕)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四川省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名录》《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的野生动物。

四、禁猎工具和方法:禁止使用军用武器、枪支、地枪、排铳、毒药、爆炸物、铁铗、地弓、弩、粘网、电(网)击设备或者电子诱捕装置、猎套、猎夹及其他危害人畜安全的猎捕工具和装置猎捕。禁止使用夜间照明猎捕、歼灭性围捕、捣毁巢穴、火攻、烟熏、陷阱、水淹、投毒、网捕等方法进行猎捕。

五、其他情形:因科学研究、种群调控、疫源疫病监测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猎捕野生动物的,必须依法申请特许猎捕证或狩猎证,并严格按特许猎捕证或狩猎证规定的种类、数量、工具、方法和期限进行猎捕。

六、法律责任:凡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律法规及本通告的规定,非法猎捕、食用、收购、出售、加工、利用、运输、邮寄和携带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依法予以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应尽义务: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义务自觉遵守野生动物保护法律法规,对非法猎捕野生动物的一切违法行为,有权制止、举报或控告,有关部门应当及时依法处理。

八、举报电话:青川县公安局0839-7201047;青川县林业局0839-7202692。

特此通告。



青川县德赢VWIN

2024年1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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