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类
青川县第十九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代表建议
第12号
	
主办单位:青川县经济信息化和科学技术局
会办单位:青川县税务局
杨飞代表:
您好!你在县第十九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上提出的《关于深化财税改革的建议》(第12号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是四川省水电投资经营集团青川电力有限公司在预收电费时不能开具增值税发票情况属实,但已向用户开具收款收据。
二是四川省水电投资经营集团青川电力有限公司“只能在特定时间段才能向税务部门申领发票,且不能确保所交电费与发票显示金额一致。”表述不准确。四川省水电投资经营集团青川电力有限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信用等级为A级,申领的电子发票足够满足用户开票需求,无需特定时间向税务局申领发票;只要用户实际消费电力产品,并在四川省水电投资经营集团青川电力有限公司每月抄表例日结算后无欠费,可随时在“能投水电集团”微信公众号自助开具增值税发票,开票金额为用户实际消费金额。而用户每次所交电费实为预存电费,所以,用户所交电费与发票显示金额不一致属于正常情况。
政策依据与情况说明:预收款销售方式在经济活动中早已普遍存在,如预存燃气费、预付电话费、预付水费,预付购房款等,国家电网公司与四川省水电投资经营集团青川电力有限公司也早已实行预付电费结算方式。根据国家税法和会计法的规定:无论任何单位、何种商品采用预售的方式销售都不得在预收款时开具发票,只能开具收款收据。同时,四川省水电投资经营集团青川电力有限公司于2021年启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时,已在各供电所营业厅张贴《关于预存电费不能开具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公告》,该公告已对发票开具事宜进行了告知,并对上门咨询用户做了解释。
相关政策依据如下:
1、《国家税务总局增值税开票指南》第二章第一节第四条:纳税人应在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时开具发票;
2、《电力产品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0号)第六条:发、供电企业销售电力产品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具体规定如下:供电企业采取预收电费结算方式的,为发行电量的当天。
3、《发票管理办法》(川水电投发〔2018〕319号)第十五条:(四)收取预存电费时应当向客户出具预存款收据,不得开具发票。待客户实际结算电量后,按照电费、基金、农维费等项目按规定向客户开具对应发票。
感谢您一直以来对青川电力事业的关心与关爱。
	
	
青川县经济信息化和科学技术局 国家税务总局青川县税务局
2023年5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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