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是压实属地责任。我局根据上级文件规定,制发了《关于加强长期停产、停建矿山安全巡查监管工作的通知》,将停产停工6个月以上的矿山移交给属地乡镇,并要求涉矿属地乡镇落实专人监管,做好巡查记录。
二是加强例行巡查。县局严格按要求每月开展巡查检查1次,涉矿属地乡镇每周开展巡查检查1次,建立巡查台账,严防长期停产停建矿山未经许可擅自恢复维修、生产、建设等情况发生。
三是加强井口管理。对长期停产停业的地下矿山井口实行上锁(封堵)管理,严防企业擅自组织人员入井和其他无关人员擅自入井等违法违规行为发生。
四是突出重点时段。加强汛期和重要节假日等特殊时段巡查检查,重点对企业排土场(弃渣场)、边坡、矿山道路、排洪设施等情况开展检查,有效防止安全事故的发生。(张军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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