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

征地补偿安置公告

来源:县自然资源局 发布时间: 2023-08-25 15:02 字体: [ ]

青川府公〔2023〕20号


为加快推进青川县2023年第3批建设用地土地征收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规定,结合青川县实际,特制定本公告。

一、征收土地范围、现状及面积

拟征收土地位于青川县竹园镇三郎村一组、四组、五组集体土地共计约10.6007公顷,具体范围、地类和面积以土地勘测定界为准。

二、征收土地目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之规定,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经省级以上德赢VWIN批准由县级以上地方德赢VWIN组织实施的成片开发建设需要用地的。

三、征收主体

青川县德赢VWIN

四、补偿主要政策依据

(一)四川省德赢VWIN《关于同意各市(州)征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批复》(川府函〔2020〕217号)。

(二)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四川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川人社发〔2018〕46号)。

(三)广元市德赢VWIN《关于印发〈广元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的通知》(广府发〔2018〕8号)。

(四)广元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公布执行广元市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的函》(广国土资函〔2014〕329号)。

(五)青川县德赢VWIN《关于公布青川县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青川府发〔2020〕25号)。

五、征收土地补偿标准

(一)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

按照青川县德赢VWIN《关于公布青川县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青川府发〔2020〕25号)执行。

(二)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

1.属于集体所有的,补偿费用支付给集体;属于个人所有的,补偿费用支付给个人。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和各户的附属设施及地上附着物具体补偿种类和数量以补偿登记并经公示无异议为准。具体补偿金额在补偿登记公示期满后,按(川府函〔2020〕217号)文件规定标准计算补偿,文件规定标准外的补偿项目,应参照规定标准中相近情况补偿,不能参照的,由征收实施单位和被征收人共同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并按照出具的评估价格进行补偿。征收耕地青苗补偿费按照(广国土资函〔2014〕329号)文件执行。

2.坟墓的搬迁补偿,按照(川府函〔2020〕217号)文件标准执行。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坟墓搬迁的,按照下列标准给予奖励:普通土堆坟1000元/座;独板碑普通土堆坟1300元/座;砖、石、水泥修砌2000元/座;砖、石、水泥修砌加有花岗石、其他材料刻成的墓碑3000元/座;合墓坟在同类补偿和奖励标准的基础上再上浮50%进行补偿和奖励。

无主坟墓由征收实施单位负责组织搬迁,按同类坟墓的补偿和奖励执行。

六、社保安置

(一)社保办理按照(川人社发〔2018〕46号)(广人社发〔2020〕25号)(青川府办发〔2013〕104号)文件执行。

(二)征收土地应“农转非”社保安置人数由土地房屋征收拆迁事务中心按照相关政策确定数量,下达“农转非”社保安置指标。

七、其他事项

如多数(一半以上)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需组织听证的,应当在征地补偿安置公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青川县自然资源局书面提出,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听证。

公告时间:2023年8月25日至2023年9月25日

咨询电话:135-4183-6946

联 系 人:罗  星


青川县德赢VWIN

2023年8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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