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川府通〔2019〕4号
青川县德赢VWIN
关于实施县城高家院棚户区改造项目征收工作的通告
为切实改善高家院地块居民居住条件,县德赢VWIN决定实施青川县高家院棚户区改造项目,征收项目规划用地范围内的房屋。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征收范围
位于青川县乔庄镇回龙社区高家院地块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具体边界以项目规划红线图为准
二、征收部门
青川县土地房屋征收拆迁办公室
三、实施单位
乔庄镇德赢VWIN
四、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征收补偿安置方案见附件
五、签约期限
2019年9月1日至2019年12月30日
六、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权利
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征收部门报请县德赢VWIN依照国家相关规定和《广元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广府发〔2018〕8号),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在规定期限内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县德赢VWIN委托征收部门或实施单位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七、禁止行为
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及其附属物和改变房屋、土地用途等行为,违反规定实施的部分,不予补偿。
特此通告。
附件:青川县高家院棚户区改造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方案
青川县德赢VWIN
2019年8月19日
附件
青川县高家院棚户区改造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方案
为改善群众居住环境,提升城市形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四川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和《广元市危旧房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实施办法》(广府办发〔2015〕37号)、《广元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广府发〔2018〕8号)、《广元市德赢VWIN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危旧房棚户区及农村危房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广府发〔2017〕15号)等法律法规和国家、省、市有关政策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方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征收范围:位于青川县乔庄镇回龙社区高家院地块的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具体边界以项目规划红线图为准。
第二条 征收时间:自征收决定公告发布至本棚户区改造范围内所有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全面完成。签约期限为2019年9月1日至2019年12月30日。
第三条 该项目征收主体为青川县德赢VWIN,征收部门为青川县土地房屋征收拆迁办公室,实施单位为青川县乔庄镇德赢VWIN。
第四条 征收补偿安置方式根据本项目的实际情况,被征收人可选择货币补偿或产权调换方式,但同一套独立产权的房屋只能选择一种补偿方式。
第二章 征收补偿原则
第五条 征收房屋的补偿内容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四)房屋室内装饰装修、室外附属设施的补偿等内容。
第六条 征收补偿对象:被征收房屋的所有权人(产权人)。
第七条 房屋征收补偿原则:实施房屋征收工作,按照先补偿、后搬迁的原则进行。
第八条 测绘及评估机构的选定:测绘及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在征收公告发布之日起15日内协商不成的,由房屋征收部门组织被征收人投票或者采取摇号、抽签等随机方式确定。
被征收人有义务向评估单位如实提供估价所必须的资料,协助评估单位进行实地查勘,因不如实提供有关资料或者不协助评估机构进行实地查勘而造成估价失实或者其他后果的,应当承担全部责任。
被征收人拒不配合评估工作的,由评估机构参照相同或类似房屋价值依法进行评估。
第九条 被征收房屋的认定
(一)权属认定
1.具有《不动产登记证》或者《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的以登记为准;
2.未办理《不动产登记证》《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和《房屋所有权证》的,以用地、规划、建设等合法审批手续为准;
3.无任何法定证明文件的,由住建、自然资源等部门依法调查认定;
4.符合国家相关规定应给予补偿的。
(二)面积认定
1.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以房屋权属证书记载为准;未取得房屋权属证书的房屋,应当以房屋测绘机构实际测量的面积为准。
2.房屋征收当事人对建筑面积有异议的,一律以房屋测绘机构实际测量的面积为准。
3.被征收人在同一项目区域内有一户多房(证)的,其产权面积按合并总量计算。
(三)房屋用途认定
1.被征收房屋用途的认定,以权属证书记载为准;无任何法定证明文件证明使用用途的,以住建、自然资源等部门依法调查认定为准。
2.房屋征收公告发布前的住宅房屋,已经依法取得城市规划和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改变用途的批准文件的,按照批准的房屋用途进行补偿。
第十条 室内装饰装修价值补偿,根据被征收人房屋室内装饰装修实际情况,由房屋征收部门按照100-330元/㎡的标准对被征收人进行补偿。
第十一条 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按照《四川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协商进行补偿,协商不成的,可以委托评估机构通过评估确定。
第十二条 搬迁费:搬迁费由拆迁搬出费用和迁入新居2部分费用构成,其中,搬出费用1000元、迁入新居费用1000元,由征收部门在被征收人搬出征收房屋并验收后一次性支付到位。
第十三条 临时及违法建(构)筑物的征收
(一)经规划部门批准且未超过批准使用期限的临时建筑,按重置价格标准给予一次性货币补偿。征收超出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按照评估价格给予残值补偿。补偿后的临时建筑不实行产权调换,也不再享受其他补助和奖励政策。
(二)在县德赢VWIN棚户区改造征收公告发布后,擅自在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改变房屋用途,以及新增装饰装修等行为的,不予补偿。
(三)县住建、自然资源等部门按照《广元市德赢VWIN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危旧房棚户区及农村危房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广府发〔2017〕15号)等文件规定开展违法建设整治工作,经调查认定为合法建筑的,由征收部门按调查认定结果补偿;认定为违法建筑的,征收时按相关政策执行。
第十四条 其它事项
(一)被征收房屋权属证书载明为住宅房屋,被征收人在征收公告前实际用于经营的并已取得工商、税务、卫生等部门批准登记文书,其房屋价值按照权属证书载明的用途、性质进行补偿,其停产停业损失,可一次性给予不超过3个月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二)征收范围内“5·12”汶川特大地震后鉴定为拆除,且未按照程序进行过维修加固的房屋,不能享受棚户区改造征收政策,可按照政府指导价在国有空置房源中购买住房。
(三)“5·12”汶川特大地震后已享受灾后重建政策,领取了灾后重建补助资金并参与了联建或购买了安居房的,如原房屋尚未拆除,不再享受棚户区改造征收政策。
(四)被征收房屋用于出租的,产权人和承租人有约定的,按双方约定进行补偿。没有约定的,按照以下原则协商补偿:
1.被征收房屋价值、搬迁费、搬迁奖励补偿给被征收房屋产权人;
2.停产停业损失补偿给承租人;
3.出租房屋室内装饰装修属于承租人投资部分,补偿给承租人;属于产权人投资部分,补偿给产权人。
(五)专项设施搬迁(通讯、电力、交通、能源等设施)补偿根据有资质的单位出具的评估结果进行补偿。
(六)政府征收决定发布后,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不增加补偿:
1.房屋转让、分割、赠与;
2.新增、变更工商营业登记;
3.迁入户口或者分户;
4.其他为增加补偿费用实施的不当行为。
第三章 货币补偿安置
第十五条 货币补偿安置方式
(一)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方式的,一次性结清补偿费用;
(二)政府统一搭建购房房源库,被征收人可在房源库中按照4500元/㎡的价格自主选购房屋安置,货币补偿费作为购房款直接支付到选购房屋的销售业主指定账号,货币补偿费支付购房款后的结余部分由征收部门或征收实施单位一次性支付给被征收人;选购房屋的购房款超出货币补偿费部分由被征收人自行承担。
(三)被征收房屋价值货币补偿金额,不得低于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同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实际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无任何权属证明文件,但经住建、自然资源等相关部门依法调查认定应予补偿的建(构)筑物,由相关评估机构进行评估补偿,但在确定补偿总价时应扣除被征收人应缴纳的相关税费。
(四)被征收房屋属被征收人在县城区内唯一住房,且面积不足50㎡的,按照50㎡实行货币补偿。
(五)房屋价值货币补偿计算方法:补偿总额=房屋补偿价+附属物补偿+室内装修补偿+搬迁费+临时安置费+奖励-应缴相关税费。
第四章 产权调换
第十六条 根据广府发〔2017〕15号文件第十五条及广府办发〔2015〕37号文件第四条规定,本项目产权调换的房屋统一在政府搭建的房源库中选择,按照原性质、原用途进行产权调换,被征收人申请改变土地性质的,所需缴纳费用由被征收人承担。
第十七条 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只对合法的住房和营业房进行产权调换。
被征收房屋的水、电、气、有线电视、通讯等设施按相关经营单位出具的依据进行补偿。
第十八条 按照先签约、先搬迁、先选房的原则确定选房顺序。
第十九条 产权调换还房按照以下原则进行:
(一)被征收人选择的产权调换住房为高层的,鉴于高层公摊面积增加,按照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与产权调换高层房屋建筑面积1:1.2的比例还房;选择的产权调换住房为多层的,按照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与产权调换房屋建筑面积1:1的比例还房。
(二)被征收房屋为经营性用房的,按照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与产权调换房屋建筑面积1:1的比例还房。
(三)按照本条第(一)(二)项还房后,不结算被征收房屋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位置、楼层、结构、折旧等方面价值的差价。
(四)为切实解决住房困难群众的居住问题,被征收房屋属被征收人在县城区内唯一住房,且面积不足50㎡的,按照本条第(一)项计算后,还房建筑面积低于50㎡的,无偿还够50㎡。
被征收人在被征收范围内产权房屋总面积虽不足50㎡,但不是被征收人(户)在市城区范围内的唯一住房、且其住房面积总和超过50㎡的,不属于住房困难群众,不享受本款之规定。
(五)征收部门提供的安置房面积分四种类型:第一类为60㎡左右,第二类80㎡左右,第三类为100㎡左右,第四类为110㎡左右(最终以测绘报告为准)。被征收人原房屋面积不足60㎡的,只能选择第一类户型还房;被征收人原房屋面积大于60㎡(含60㎡),但不足80㎡的,可在第一类或第二类房源中选择还房户型;被征收人原房屋面积大于80㎡(含80㎡),但不足100㎡的,可在第二类或第三类房源中选择还房户型;被征收人原房屋面积大于100㎡(含100㎡)的,可在第二类、第三类或第四类房源中选择还房户型。
(六)被征收人实际选择的还房面积与应享受还房面积之差,按照以下办法结算:实际还房面积超过应享受还房面积的,5㎡之内(含5㎡)按照3000元/㎡的标准结算差价,5㎡之外按照4500元/㎡的标准结算差价;实际还房面积不足应享受还房面积的,按所还房屋的市场评估单价结算差价。
(七)仅取得部分产权的企业改制售房,由被征收人在以下两种方式中选择一种方式进行补偿安置:
1.将被征收房屋现有面积按照被征收人持有的产权比率进行折算,折算后的房屋面积为最终进行补偿安置的有效面积;
2.以被征收房屋现有面积作为计算基数进行安置还房,但安置房在今后登记办证时,依然按照被征收人原房屋持有的产权比率办理共有性质的不动产权证。
第二十条 产权调换房屋按清水房的标准还房。
第二十一条 产权调换后的房屋维修资金由被征收人缴纳,产权调换后房屋超面积部分契税由被征收人缴纳。调换房屋的产权手续,在被征收人入住后3年内,由房源提供单位协助办理。
第五章 征收补助及奖励
第二十二条 临时安置补助
临时安置补助费按被征收住房合法建筑面积计算发放。
(一)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安置的:
临时安置过渡费:被征收人在规定的过渡期内自行解决过渡房屋,过渡期自被征收人实际搬离交房时间起,至房屋征收部门通知被征收人接收安置房之日顺延3个月截止。临时安置过渡费按照以下标准发放:
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为80㎡以下(含80㎡)的,每户每月560元;
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为80㎡以上的,按每户每月7元/㎡的标准发放。
本项目临时安置期限原则上不超过36个月(不含3个月的装修期),逾期还房按照《四川省国有土地上征收与补偿条例》相关规定执行(如因逾期还房,装修期过渡费不提高标准)。
在房源库中选择现房还房,由征收人根据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按照本条(一)标准一次性发放6个月临时安置过渡费。
第二十三条 签约及搬迁奖励
(一)签约奖励:被征收人在公告规定的签约期限内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的,按照规定的签约时间,分时段分别给予被征收人每户10000元、8000元、6000元、4000元的奖励,被征收人超过公告规定的签约期限的不予奖励。具体奖励标准如下:
1.从公告规定的协议签约起始日起,第1个月内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的,由征收人向被征收人每户奖励10000元;
2.从公告规定的协议签约起始日起,第2个月内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的,由征收人向被征收人每户奖励8000元;
3.从公告规定的协议签约起始日起,第3个月内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的,由征收人向被征收人每户奖励6000元;
4.从公告规定的协议签约起始日起,第4个月内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的,由征收人向被征收人每户奖励4000元;
5.公告规定的协议签约起始日第4个月以后的不予奖励。
(二)搬迁奖励:被征收人在协议约定的期限内完成搬离并同意拆除构(建)筑物的,经征收部门工作人员现场核实后,分时段再分别给予被征收人每户5000元、4000元、3000元、2000元的奖励,超过协议约定期限的不予奖励。具体奖励标准如下:
1.根据协议约定期限,从第1至10日(含第10日)搬迁完毕的,由征收人向被征收人每户奖励5000元;
2.根据协议约定期限,从第11至20日(含第20日)搬迁完毕的,由征收人向被征收人每户奖励4000元;
3.根据协议约定期限,从第21至30日(含第30日)搬迁完毕的,由征收人向被征收人每户奖励3000元;
4.根据协议约定期限,从第31至40日(含第40日)搬迁完毕的,由征收人向被征收人每户奖励2000元;
5.协议约定期限第40日(不含第40日)以后搬迁的不予奖励。
(三)楼栋整体签约奖励:独立楼栋所有被征收人在公告规定的签约期限内完成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签订的,按照规定的签约时间,分时段额外分别给予被征收人每户10000元、8000元、6000元、4000元的整体签约奖励。具体奖励标准如下:
1.从公告规定的协议签约起始日起,第1个月内楼栋所有被征收人完成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签订的,由征收人向被征收人每户奖励10000元;
2.从公告规定的协议签约起始日起,第2个月内楼栋所有被征收人完成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签订的,由征收人向被征收人每户奖励8000元;
3.从公告规定的协议签约起始日起,第3个月内楼栋所有被征收人完成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签订的,由征收人向被征收人每户奖励6000元;
4.从公告规定的协议签约起始日起,第4个月内楼栋所有被征收人完成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签订的,由征收人向被征收人每户奖励4000元;
5.公告规定的协议签约起始日起4个月内未完成整体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的不予奖励。
第六章 征收人与被征收人的权利与义务
第二十四条 订立补偿协议
房屋征收部门及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与被征收人依照本方案的规定,就补偿方式、房屋补偿费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
第二十五条 征收人应履行的责任及义务
(一)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依法建立项目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档案,并将分户补偿情况在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
(二)房屋征收部门工作人员在房屋征收过程中应当公开、公平、公正、依法合规地开展项目土地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工作,凡不履行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必须依法依规承担相应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被征收人应履行的责任及义务
(一)被征收人在签订征收补偿协议时,须将《不动产登记证》或《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证》等相关权属证明手续原件交予征收部门,统一办理注销手续,费用由征收人负担;相关权属证明手续原件丢失的需登报声明作废,公告费由被征收人负担。
被征收人须签署完《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并领取征收部门发放的《搬迁收房验收合格单》后,领取相关安置补偿金。
(二)被征收人有义务配合房屋征收部门做好丈量面积、评估资料的核对工作并完善相关资料手续。
(三)被征收人应按照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向房屋征收部门提供房屋产权证明资料、产权人或者委托人身份证明资料等证明文件。
(四)在所签订的《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限定的交房时间内,被征收人应和房屋征收部门办理完交房手续。对逾期未迁出者,将按相关规定处理。在征收过程中,对无理取闹,阻挠、干扰征收人员正常工作的,将移交有关部门,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处理。
(五)交房完毕的同时,被征收人应将房屋钥匙交予房屋征收部门,并协助做好水、电、气等设施的报停等手续和结算工作。移交后的被征收房屋由征收实施单位统一组织实施拆除。
第七章 争议处理
第二十七条 自本方案发布之日起,被征收房屋设有抵押权的,征收部门应当告知抵押权人;存在产权纠纷的,由当事人双方自行解决。征收人不承担房屋租赁及产权纠纷所产生的任何经济和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房屋征收部门和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与被征收人订立补偿协议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第二十九条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公告规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就被征收房屋进行证据保全后,报请县德赢VWIN依照国家相关规定和《广元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广府发〔2018〕8号),按照本征收补偿安置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一)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二)被征收房屋产权有争议的,由争议双方当事人自行协商解决。
(三)购买房屋未过户的,在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的,经原交易双方认定,并补缴相关税费后,以买受人为产权人给予补偿。如不能协商一致,补偿给登记产权人或法院、仲裁机构生效的裁判文书所确定的权利人。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县德赢VWIN按照本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1.被征收房屋产权存在争议,经一方当事人申请或起诉,仲裁机构或人民法院已经受理并立案,且在公告规定的补偿协议签约期内未做出生效裁判的;
2.被征收房屋产权有争议,但争议各方均不能提供有效产权证明,且在公告规定的签约期限内仍未协商一致的;
3.登记的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下落不明的;
4.其他可视为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情形。
第三十条 具有下列争议情形的,县德赢VWIN可委托征收部门或实施单位向人民法院依法申请强制执行:
(一)被征收人对县德赢VWIN作出的补偿决定不服,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后,对复议或诉讼结果拒不执行的;
(二)被征收人逾期不执行县德赢VWIN作出的补偿决定,且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复议,又不提起诉讼的。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方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方案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方案由征收部门负责解释。
主办单位:青川县德赢VWIN办公室 管理:青川县信息化建设管理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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