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布青川县政府性基金目录清单的通知
各乡镇德赢VWIN,县级各部门,四川青川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为提高政府性基金政策的透明度,加强政务公开和社会监督,有效防止和遏制各种乱收费,按照省政府和省财政厅有关规定,我们编制了《青川县政府性基金目录清单》(以下简称《基金目录清单》),现予以公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公布的《基金目录清单》中所列的政府性基金项目为截至目前按规定程序经国务院或财政部批准设立,在全县范围内向全社会实施征收的政府性基金(包括资金、附加、专项收费,下同)。具体基金项目、收费标准、政策依据、征收方式以及资金管理方式等,严格按照本《基金目录清单》所列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二、全县范围内实施征收的政府性基金,一律以本《基金目录清单》为准。凡未列入本《基金目录清单》的政府性基金,一律不得执行,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有权拒绝缴纳。
三、今后新增、调整或取消的政府性基金,按照国务院或财政部有关规定执行。
四、财政部门将在本地区范围内实施征收的政府性基金目录清单实行常态化公开,凡有政策调整的及时更新。相关部门(单位)应在门户网站或收费场所对外公示征收的基金项目名称、设立依据、征收标准、征收程序、法律责任等,接受社会监督。
附件:青川县政府性基金目录清单
青川县财政局
2025年3月25日
		 
  
	
附件
青川县政府性基金目录清单
| 序号 | 项目名称 | 资金管理方式 | 政策依据 | 征收方式 | 收费标准 | 
| 1 | 农网还贷资金 | 缴入中央和省级国库 | 财企〔2001〕820号,财企〔2002〕266号,财企〔2006〕347号,财综〔2007〕3号,财综〔2012〕7号,财综〔2013〕103号,财税〔2015〕59号,财税〔2018〕147号,川办发〔2002〕24号 | 按电力用户用电量征收 | 0.02元∕千瓦时 | 
| 2 | 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 | 缴入省级国库 | 财综〔2009〕90号,财综〔2010〕97号,财税〔2010〕44号,财综〔2013〕103号,财税〔2015〕80号,财办税〔2015〕4号,财税〔2017〕51号,财办税〔2017〕60号,财税〔2018〕39号,财税〔2019〕46号,财税〔2020〕9号,川财综〔2013〕57号 | 按扣除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农业排灌用电后的全部销售电量征收。 | 1.96875厘/千瓦时 | 
| 3 | 中央水库移民扶持基金(含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跨省大中型水库库区基金) | 缴入中央国库 |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长江三峡工程建设移民条例》,国发〔2006〕17号,财综〔2006〕29号,监察部、人事部、财政部令第13号,财监〔2006〕95号,财综〔2007〕26号,财综〔2007〕69号,财综〔2008〕17号,财综〔2008〕30号,财综〔2009〕51号、59号,财综〔2013〕103号,财税〔2015〕80号,财税〔2016〕11号,财税〔2017〕51号,财办税〔2017〕60号,财农〔2017〕128号,财税〔2018〕147号,川府发〔2006〕24号,川财农〔2022〕135号 | 
						1.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按电力用户用电量征收(扣除农业生产用电); | 
						1.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8.3厘/千瓦时,按照财税〔2017〕51号文件规定,自2017年7月1日起按征收标准降低25%执行。 | 
| 4 | 地方水库移民扶持基金(省级大中型水库库区基金) | 缴入省级国库 |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国发〔2006〕17号,财综〔2007〕26号,财综〔2008〕17号,财综〔2008〕30号,财综〔2009〕51号、59号,财税〔2016〕11号,财税〔2016〕13号,财税〔2017〕18号,财税〔2020〕58号,财政部 发展改革委公告2022年第5号,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告2023年第45号,川办发〔2008〕34号,川财规〔2022〕7号 | 按有发电收入的省级辖区内大中型水库实际上网销售电量征收。 | 8厘/千瓦时 | 
| 5 | 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 | 缴入中央国库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财综〔2011〕115号,财建〔2012〕102号,财综〔2013〕89号,财综〔2013〕103号,财办税〔2015〕4号,财税〔2016〕4号,财税〔2018〕147号,财建〔2020〕4号,财建〔2020〕5号 | 按销售电量(扣除农业生产用电)征收。 | 1.工业商业用电:1.9分/千瓦时;2.居民生活用电0.1分/千瓦时;3.汶川地震重灾区大工业用电、一般工商业用电及其他用电1.8分/千瓦时。 | 
| 6 | 民航发展基金 | 缴入中央国库 | 国发〔2012〕24号,财综〔2012〕17号,财税〔2015〕135号,财税〔2019〕46号,财税〔2020〕72号,财政部公告2021年8号 | 对航空旅客按人次征收,在航空旅客购买机票时一并征收;对航空公司按飞行航线、飞机最大起飞全重、飞行里程征收。 | 
						1.向航空旅客征收部分:国内航班旅客50元/人次、国际和地区航班出境旅客70元/人次; | 
| 7 | 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基金 | 缴入中央国库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财综〔2012〕33号,交财审发〔2014〕96号,财政部 交通运输部公告2020年第14号,财政部 交通运输部公告2020年第30号 | 按海上运输持久性油类物质重量征收。 | 0.3元/吨 | 
| 8 | 铁路建设基金 | 缴入中央国库 | 国发〔1992〕37号,财工字〔1996〕371号,财工〔1997〕543号,财综〔2007〕3号 | 按铁路运输货物的种类、重量、运输距离等征收,与铁路货运运费一并征收。 | 
						1.整车货物:区分货物种类0.019-0.033元/吨·公里; | 
| 9 | 旅游发展基金 | 缴入中央国库 | 旅办发〔1991〕124号,财综〔2007〕3号,财综〔2010〕123号,财综〔2012〕17号,财税〔2015〕135号,财税〔2020〕72号 | 按乘坐国际和地区航班出境的旅客人次在票价上征收。 | 20元∕人次。 | 
| 10 | 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 | 缴入中央和省级国库 | 《电影管理条例》,国办发〔2006〕43号,财税〔2015〕91号,财税〔2018〕67号 | 按经营性电影放映单位票房收入征收。 | 5% | 
| 11 |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 | 缴入中央国库 |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财综〔2012〕34号,财综〔2012〕48号,财综〔2012〕80号,财综〔2013〕32号,财综〔2013〕109号,财综〔2013〕110号,财综〔2014〕45号、财税〔2015〕81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1号,海关总署公告2012年第33号,财政部公告2014年第29号,财政部公告2015年第91号,财税〔2021〕10号 | 按电器电子产品生产者销售、进口电器电子产品的收货人或其代理人进口的电器电子产品数量征收。 | 电视机征收标准13元/台,电冰箱征收标准12元/台,洗衣机征收标准7元/台,房间空调器征收标准7元/台,微型计算机征收标准10元/台。 | 
| 12 | 文化事业建设费 | 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 国发〔1996〕37号,国办发〔2006〕43号,财预字〔1996〕469号,财文字〔1997〕243号,财综〔2013〕102号,财税〔2016〕25号,财税〔2016〕60号,财税〔2019〕46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5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7号,川财规〔2019〕7号 | 按提供娱乐服务、广告服务的相关单位和个人的计费销售额征收。 | 3% | 
| 13 | 森林植被恢复费 | 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财综〔2002〕73号,财税〔2015〕122号,川财综〔2003〕26号,川财综〔2016〕3号,财税〔2022〕50号,财税〔2023〕9号,川财税〔2023〕5号,川财税〔2023〕20号 | 按用地单位占用林地面积征收。 | 
						1.郁闭度0.2以上的乔木林地(含采伐迹地、火烧迹地)、竹林地、苗圃地,每平方米10元;灌木林地、疏林地、未成林造林地,每平方米6元;宜林地,每平方米3元。 | 
| 14 | 教育费附加 | 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国发〔1986〕50号(国务院令第60号修改发布),国发明电〔1994〕2号、23号,国发〔2010〕35号,财综〔2007〕53号,财税〔2010〕44号,财税〔2010〕103号,财税〔2016〕12号,财税〔2019〕13号,财税〔2019〕21号,财税〔2019〕22号,财税〔2019〕46号 | 按单位和个人实际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税额计征。 | 3% | 
| 15 | 地方教育附加 | 缴入地方国库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财综〔2001〕58号,财综函〔2003〕10号,财综〔2004〕73号,财综〔2007〕53号,财综〔2010〕98号,财综函〔2011〕3号,财税〔2016〕12号,财税〔2018〕70号,财税〔2019〕13号,财税〔2019〕21号,财税〔2019〕22号,财税〔2019〕46号,川府函〔2011〕68号 | 按单位和个人实际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税额计征。 | 2% | 
| 16 |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 缴入地方国库 | 《残疾人就业条例》,财综〔2001〕16号,财税〔2015〕72号,财税〔2017〕18号,财税〔2018〕39号,财政部公告2023年第8号,川财规〔2021〕5号 | 按上年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差额人数和本单位在职职工平均工资之积计算征收。 |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纳额=(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1.6%-上年用人单位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平均工资。其中,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平均工资未超过当地社会平均工资2倍(含)的,征收标准为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超过当地社会平均工资2倍的,征收标准为当地社会平均工资2倍。 | 
| 17 |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 缴入地方国库 | 国发〔1998〕34号,财综函〔2002〕3号,财综〔2007〕53号,财税〔2019〕53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 商务部 卫生健康委公告2019年第76号,川价费〔2001〕157号,川发改价格〔2012〕1387号,川财规〔2019〕13号,青川府办规〔2024〕2号 | 按房屋建筑面积征收。 | 
						一类区:乔庄镇、竹园镇、青溪镇城镇开发边界(规划区)范围内:每平方米30元。二类区:沙州镇、木鱼镇、三锅镇、关庄镇、凉水镇、姚渡镇、房石镇、乐安镇、建峰镇城镇开发边界(规划区)范围内每平方米25元。三类区:蒿溪回族乡、大院回族乡、七佛乡、观音店乡、曲河乡、石坝乡、茶坝乡、骑马乡城镇开发边界(规划区)范围内每平方米15元。 | 
注:减免范围及具体收费标准,按照相关文件及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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