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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青川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管理办法》(修订版)的通知

来源:县政府办 发布时间: 2019-03-28 17:42 字体: [ ]

解读:《青川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管理办法》(修订版)



青川府发〔2019〕6号


青川县德赢VWIN

关于印发《青川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管理办法》(修订版)的通知



各乡镇德赢VWIN,县级有关部门,四川青川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青川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管理办法》(修订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青川县德赢VWIN

2019年3月28日



青川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管理办法


(修订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脱贫攻坚决策部署,扎实开展好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试点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支持贫困县开展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试点的意见》(国办发〔2016〕22号)、《四川省德赢VWIN办公厅关于支持贫困县开展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试点的实施意见》(川办发〔2016〕44号)、《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加强贫困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试点有关财务管理的通知》(川财农〔2016〕188号)、《财政部关于做好2019年贫困县涉农资金整合试点工作的通知》(财农〔2019〕7号)、《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扶贫开发局关于印发<贫困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指导方案>的通知》(川财农〔2019〕33号)、《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扶贫开发局关于做好2019年贫困县涉农资金统筹整合试点工作的通知》(川财农〔2019〕35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指导思想。坚持精准扶贫、精准脱贫基本方略,按照“整合项目、聚集资金、突出重点、聚焦脱贫”的总体思路,优化财政涉农资金使用机制,改革财政涉农资金管理使用方式,集中资源打赢脱贫攻坚战。

第三条  工作目标。通过开展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试点,形成“多个渠道引水、一个龙头放水”的扶贫投入新格局,激发内生动力,围绕突出问题,以摘帽销号为目标,以脱贫成效为导向,以脱贫规划为引领,以重点扶贫项目为平台,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撬动金融资本和社会资本投入扶贫开发,提高资金使用精准度和效益,确保如期完成“两不愁、三保障”“四个好”的脱贫攻坚任务。

第四条  基本原则。

(一)整合资源,增强活力。坚持统一领导、统一规划、统一管理,按照“部门主管,乡镇主体,上下联动,各负其责”的原则,有效整合财政涉农项目资金向贫困区域集中,形成脱贫攻坚资金保障要素牵引,增强综合扶贫投入合力。

(二)突出重点,统筹兼顾。坚决把脱贫攻坚放在首要位置,优先保障脱贫攻坚支出,兼顾农业农村发展工作目标和重点任务。

(三)精准发力,注重实效。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坚持与脱贫成效紧密挂钩,精确瞄准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和贫困村,着力增强贫困人口自我发展能力,改善贫困人口生产生活条件,提升贫困村可持续发展水平。

第五条  组织领导。成立以县长任组长,常务副县长任常务副组长、分管副县长任副组长,各涉农行业主管部门主要领导为成员的财政涉农资金统筹整合领导小组(以下简称“资金统筹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财政局(以下简称“资金统筹办”),由县财政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六条  各行业主管部门在财政涉农资金统筹整合使用工作,分别承担以下职责:

资金统筹领导小组对财政涉农资金统筹整合使用负总责,审定统筹整合资金使用计划和整合方案,解决涉农资金整合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县资金统筹办(县财政局)负责涉农资金统筹整合工作协调。在资金统筹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建立联席会议制度,研究纳入统筹整合使用的具体资金范围,明确对贫困村、贫困人口倾斜支持政策,取消限制资金统筹整合使用管理要求,定期或不定期召开会议通报情况,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实际问题。会同县脱贫攻坚办(县扶贫开发局)向县级行业主管部门下达资金计划并抄送项目乡镇,配合有关部门参与项目申报、验收及监督评价等工作。

县脱贫攻坚办负责脱贫规划编制指导、汇总,项目论证和项目库建设。

县审计局负责将涉农资金整合管理使用情况作为审计和监督检查的重点内容,做到事前、事中、事后全程跟踪监督检查。

县级行业主管部门为资金监管责任主体,参与统筹整合使用方案编制,负责本行业系统项目任务和资金计划下达、业务指导、项目实施监管、项目验收和绩效考评。负责组织县级报账并做好会计核算,建好整合资金管理使用台账,严格资金使用监管,确保资金使用有据可查。


第三章  资金整合


第七条  统筹整合使用资金的范围是各级财政安排用于农业生产发展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的资金。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支持贫困县开展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试点的意见》(国办发〔2016〕22号)精神,中央层面可统筹整合的资金主要有: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农田水利设施建设和水土保持补助资金、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农业技术推广与服务补助资金、林业补助资金、农业综合开发补助资金、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安排的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补助资金、农村环境连片整治示范资金、车辆购置税收入补助地方用于一般公路建设项目资金(支持农村公路部分)、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支持扶贫资金、产粮大县奖励资金、生猪(牛羊)调出大县奖励资金(省级统筹部分)、农业资源及生态保护补助资金(对农民的直接补贴除外)、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新农村现代流通服务网络工程部分)、江河湖库水系综合整治资金、全国山洪灾害防治经费、旅游发展基金,以及中央预算内投资用于“三农”建设部分(不包括重大引调水工程、重点水源工程、江河湖泊治理骨干重大工程、跨界河流开发治理工程、新建大型灌区、大中型灌区续建配套和节水改造、大中型病险水库水闸除险加固、生态建设方面的支出)。

根据《四川省德赢VWIN办公厅关于支持贫困县开展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试点的实施意见》(川办发〔2016〕44号)精神,省级层面可统筹整合的资金主要有:上述中央资金的省级配套资金和与上述中央资金共同承担支出责任的省级资金;现代农业推进工程资金、粮食生产能力提升工程资金、新型农业生产经营主体培育专项资金、林业重点生态建设工程专项资金(不包括直接补贴部分)、现代林业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水资源节约和保护专项资金、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专项资金、新农村成片推进示范县建设专项资金、幸福美丽新村建设专项资金、涉农资金整合以奖代补专项资金、产粮大县(市)奖励资金、交通建设资金(支持农村公路部分)、“三州”开发资金(用于农业生产发展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部分)、小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项目资金以及其他用于农业生产发展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的资金。

市级层面主要有:市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

县级层面主要有:县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

各级财政安排用于教育、医疗、卫生等社会事业方面资金,要结合脱贫攻坚任务和贫困人口变化情况,完善资金安排使用机制,精准有效使用资金。

第八条  严格执行“3个80%”的工作要求〔计划整合资金规模占纳入整合资金规模比例达到80%(含)以上、已整合资金规模占计划整合资金规模比例达到80%(含)以上、已完成支出资金规模占计划整合资金规模比例达到80%(含)以上)〕,切实提高实质整合比例,尽可能将整合资金在“大类间打通”“跨类别使用”。

第九条  由县统筹办根据统筹整合资金来源和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审定的脱贫攻坚项目,编制年度统筹整合使用方案。

第十条  县统筹领导小组根据中央、省、市、县年度专项资金预算指标,对年度统筹整合使用方案审核,明确统筹整合项目资金来源、额度及用途。

第十一条  县资金统筹办、县脱贫攻坚办要根据审定的年度统筹整合使用方案,及时将资金和项目下达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或乡镇,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要将由乡镇实施的项目资金及时下达乡镇。

第十二条  严格预算调整审批程序,根据年度整合方案,对调整用途的财政涉农资金,要报经县人大常委会审查批准,并按照审查同意调整后的预算科目列支。

第十三条  凡纳入年度涉农资金统筹整合方案的专项资金调整用途后,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必须按照县统筹领导小组审定后的使用方案安排资金,组织实施项目。

第四章  使用范围


第十四条  整合资金使用范围:

(一)农村基础设施。重点支持道路、安全饮水、小型农田水利、生态治理、住房建设、环境整治、高标准农田建设等基础设施建设及其他必须实施的农村公共服务项目。

(二)产业发展。支持贫困村、贫困户发展优势特色农业、畜牧业、林业、水产业;统筹抓好粮油、畜牧、经济作物、中药材、水产、农产品加工及精深加工、休闲农业、乡村旅游等特色优势产业发展;贫困村产业扶持基金,扶贫小额信贷分险基金、贴息,农业实用技术培训、科技推广培训及其他脱贫攻坚相关培训等促进产业发展项目。

(三)在正式公布脱贫摘帽后,可根据巩固脱贫成效需要,将整合资金适当用于农村人居环境整治项目;在保障全部贫困村达到退出标准的前提下,可以安排整合资金支持贫困发生率较高、贫困人口规模较大的非贫困村。

第十五条 整合资金使用实行“负面清单”制管理,不得安排用于以下事项支出:

1.村级文化室、卫生室、文化广场(乡村舞台),乡镇便民服务中心、中心校、卫生院,乡(镇)村活动中心、党员活动室、农村电网改造、电视户户通工程、广播村村响工程、教育医疗设施设备配置等公共服务设施建设;

2.国省干道、县级道路、通乡公路,机场、铁路、航空、港口,大中型水库等大中型基础设施建设;

3.平衡预算、修建楼堂馆所、改善办公条件、购置车辆、发放人员工作补贴、弥补单位公用经费等支出;

4.购买医疗保险、养老保险、财产保险、扶贫保险等各类保险产品;

5.购买理财产品,以及银行、城投、担保等平台和公司投融资;

6.教育、卫生扶贫救助基金补充,低保线和贫困标准线“两线合一”补助,贫困群众生活困难补助,民政救助等社会事业;

7.易地扶贫搬迁、精准扶贫贷款奖补等财政资金已足额保障的扶贫项目;

8.偿还银行贷款、地方政府债务、专项建设基金等债务资金本息;

9.农民群众不满意、没有推广价值的“示范园区”、雕像、牌坊等形象工程;

10.不符合政策规定的其他支出。


第五章 项目管理


第十六条  项目实施。各行业主管部门是统筹整合使用项目、资金的管理主体,要对项目规划、设计、实施、验收、报账实行全过程管理。乡镇、村、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农户作为项目实施的责任主体,在项目建设任务和资金下达后,各乡镇要统筹协调,严格按照批准的项目实施方案内容认真按程序组织实施,加快项目建设进度,当年任务必须当年完成。

第十七条  推行民办公助、村民自建。按照《四川省德赢VWIN办公厅关于以民办公助方式推进财政支农项目建设的意见》(川办发〔2010〕53号)、《四川省德赢VWIN办公厅关于推行农村小型公共基础设施村民自建的意见》(川办发〔2012〕30号)、《广元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广元市农村小型公共基础设施村民自建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广发改〔2015〕336号)、《广元市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关于印发〈超常规推进脱贫攻坚三十三条措施〉的通知》(广脱贫发〔2016〕8号)、《青川县德赢VWIN办公室关于印发<青川县农村小型公共基础设施村民自建管理办法>的通知》(青川府办发〔2018〕84号)和《青川县德赢VWIN办公室关于印发<青川县民办公助推进财政支农项目建设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青川府办发〔2018〕88号)要求,按照有关资金使用管理规定,结合项目实际,积极稳妥推行民办公助、村民自建方式组织实施。建立健全推广群众民主议事决策机制,吸收贫困村、贫困户代表参与项目评选和建设管理。在严格履行民主程序、充分尊重农民意愿的前提下,采取农民自行建设、自主招标(比选)等方式实施项目,调动农民群众积极性。

第十八条  项目验收。项目竣工后,相关乡镇、村要及时组织项目的自查验收,自查验收合格后申请县级行业主管部门开展县级验收。

第十九条  项目调整。整合资金必须用于批准的项目实施方案内项目,并严格项目管理,做到资金到项目、管理到项目、核算到项目。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随意调整项目和挤占、挪用资金。如遇特殊情况需要调整的,必须由项目实施单位提出申请,经行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县脱贫攻坚指挥部(领导小组)审批。但调整后的资金额度不得突破原项目下达额度,由资金统筹办会同脱贫攻坚办将调整后的项目资金重新下达到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并抄送项目乡镇。


第六章 资金管理


第二十条  资金拨付。项目任务及资金计划下达后,行业主管部门可预拨70%的启动资金到乡镇。根据项目实施进度和报账进度,可再行拨付25%。剩余5%留作质保金,待质保期满后报账拨付。招投标项目按现行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一条  资金报账。

(一)整合资金实行县级部门报账制。其中,下达到县交通运输局的整合资金仍按《青川县交通运输局关于印发通村公路建设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青交通发〔2016〕8号)执行;其它整合资金以下达项目任务和资金计划的行业主管部门作为报账主体,项目实施单位作为报账人。属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项目,由各行业主管部门在县级部门报账的基础上,到县财政局按扶贫资金县级财政报账制要求办理报账。

(二)项目实施单位可根据项目实施进度按比例先拨付资金并做好辅助账,后到县级行业主管部门进行县级报账,县级报账原则上不使用复印件。

第二十二条  整合资金实行公示公告制。县财政局和项目主管部门要利用县电视台、县政府门户网站、政务微博微信等媒体、平台将本年度整合的涉农资金和项目进行公示公告,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项目实施单位必须利用政务公开栏、项目竣工牌、“阳光村务”、会议及告示等形式将本年度财政涉农资金的投资规模、资金来源、资金用途、受益对象、补助标准、补助环节及项目完成情况在项目实施地进行事前、事后公示公告,时间均不得少于7日,增加资金分配和使用的透明度。


第七章  监督评价


第二十三条  加强资金监管。各乡镇、村要构建协调配合的项目资金管理机制。贫困村第一书记、驻村工作组、村“两委”要深度参与涉农资金和项目的管理监督。对贫困村、贫困户、贫困人口的扶持措施和资金安排使用情况要由所在贫困村的第一书记签字确认。

第二十四条  开展绩效评价。整合资金安排使用要与脱贫任务挂钩,按照脱贫效益最大化原则配置资源,将脱贫成效作为衡量资金使用主要标准。县发展改革、财政、扶贫开发、审计等部门要加强对涉农资金统筹整合使用的绩效评价,并将其纳入扶贫开发工作成效考核,评价、考核结果以县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名义通报。

第二十五条  加强监督检查。脱贫攻坚领导小组要把纳入统筹整合范围的财政涉农资金作为监管重点,实施多元监督检查,并发挥乡镇财政所就近就地优势,让其充分参与财政涉农资金管理和监督检查等工作。要组织和引导贫困群众主动参与财政涉农资金项目管理,建立健全线索举报、案件查处、结案反馈机制,探索建立第三方监督评价机制。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县财政局和县扶贫开发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青川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管理办法》(青川府发〔2017〕29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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