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川府通〔2023〕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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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县城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为保障社会公共安全,加强烟花爆竹燃放安全管理,减少环境污染,根据《大气污染防治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县政府决定在县城区范围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现通告如下:
一、县城区禁止燃放区域:东至叶家盖—东山小区,南至浙川大桥,西至乔庄镇小坝—狮子梁,北至乔庄镇水文站。
二、重大节日和重大活动期间,燃放烟花爆竹须经公安机关许可,燃放作业单位和作业人员应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和环保措施。
三、未经许可,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
四、禁放区域内党政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村(社区),应当深入开展烟花爆竹禁放宣传教育活动,增强广大群众支持禁放烟花爆竹工作的自觉性和主动性。
五、县公安局、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县应急管理局、广元市青川生态环境局、县水利局、县市场监管局等部门各司其职,对违反本通告规定的行为依法查处。
六、对违反本通告的行为,可进行电话举报。举报电话:县应急管理局:0839—7202542;县公安局:110;县综合行政执法局:0839—7204578。
七、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青川县德赢VWIN关于县城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青川府通〔2022〕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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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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