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推进包容审慎监管,坚持卫生健康行政执法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坚持“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加强普法宣传、提高社会公众法治意识,通过督促整改、批评教育等方式,积极引导行政相对人依法依规诚信经营。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初次或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和从轻减轻行政处罚,是指在行政执法过程中,经依法调查取证,提高社会公众法治意识,通过督促整改、批评教育等方式,积极引导行政相对人依法依规诚信经营。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初次或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和从轻减轻行政处罚,是指在行政执法过程中,经依法调查取证,根据违法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对部分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或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依法不予行政处罚和从轻减轻行政处罚。
第四条 对初次或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从轻和减轻行政处罚实行清单化管理并进行动态调整(见附表)。
第五条 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及其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应当充分考虑违法行为特点,按照宽严相济的原则,鼓励引导违法行为人主动改正轻微违法行为。
第六条 对于未列入《不予行政处罚清单》《从轻行政处罚清单》《减轻行政处罚清单》的违法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不予处罚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不得给予处罚。
第七条 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对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后,对符合不予处罚规定的案件,执法人员应当制作案件调查终结报告,对不予处罚的理由、依据予以说明,经法制审核后,依法定程序研究决定后制作《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执法人员现场执法时发现符合本办法和清单规定不予处罚情形,依法当场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于五日内报所属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备案。从轻、减轻行政处罚的案件依据《四川省规范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裁量权实施规则》执行。
第八条 执法人员应当将《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依法送达行政相对人,同时要求行政相对人做出合法诚信承诺,签署《合法诚信承诺书》,履行改正违法行为,消除影响等责任。
第九条 执法人员应当加强证据收集固定,依法以文字、音像等形式对不予处罚、从轻和减轻处罚的案件进行全过程记录,相关记录纳入执法案卷并归档保存。
第十条 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及其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应加强对卫生行政执法文书的管理,落实专人负责,并做好领用登记工作。
第十一条 行政相对人实施《不予行政处罚清单》《从轻行政处罚清单》《减轻行政处罚清单》范围内的违法行为,同时又具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从重处罚情节的,不适用本办法。
第十二条 对本办法规定的《不予行政处罚清单》《从轻行政处罚清单》《减轻行政处罚清单》范围内的违法行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及其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机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办法作出决定后,行政相对人再次实施同一违法行为的,不得再次作出不予、从轻和减轻行政处罚的决定。
第十三条 本办法施行后,法律、法规、规章或者上级部门另有规定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广元市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1年1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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